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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儿出生后经治疗不幸死亡,医院负有一定责任,最终赔偿各种损失六十余万元

发布者:孙大庆律师 时间:2023年04月25日 68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两原告系夫妻关系,原告罗某怀孕后一直规范产检,后入住被告产科,双胎出生,其中男孩后经诊断为酸中毒、缺氧缺血性脑病等,经治疗无效后死亡。原告认为被告在治疗过程中存在明显过错,且与男孩的死亡后果存在因果关系。

原告罗某、黄某委托孙律师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25436元、护理费5051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500元、营养费10950元、死亡赔偿金1185696元、丧葬费53017元、因就医和鉴定产生的交通费5000元,以上费用被告承担50%的赔偿责任,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2、诉讼费及鉴定费由被告承担。

法院认为,本案系男孩在被告处出生及出生后经治疗不幸死亡,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被告在对男孩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且其过错行为与男孩死亡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男孩作为被侵权人已经死亡,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条规定,原告作为男孩的近亲属有权请求被告承担侵权责任。原告诉请被告赔偿医疗费等各项损失,符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原告主张被告对原告各项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有事实依据,且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医院赔偿原告罗某、黄某各项损失合计649870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0元;

案件受理费4303元,减半收取2151.5元,由被告医院负担,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至法院。

鉴定费16167元,由被告医院负担,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随案款一并支付给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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