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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续治疗费及残疾辅助器具费的诉讼,法院判令医院继续承担50%的责任,赔偿四十余万元

发布者:孙大庆律师 时间:2023年04月25日 216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诉被告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法院作出了判决,判决被告对原告的各项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该判决已经生效。在诉讼中原告保留了后续治疗费及残疾辅助器具费的诉权,原告有权针对新发损失及残疾辅助器具费再次起诉。现残疾辅助器具费金额已经确定,原告新产生了医疗费用14373.2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0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806780元,鉴定费5072元,故再次诉至贵院,请求被告承担50%的赔偿责任,赔偿原告以上损失共计413512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医院辩称,原、被告存在医患关系属实,双方针对医疗损害已经进行过一次诉讼,并由法院进行了判决,但原告本次诉请后续治疗费以及残疾辅助器具费没有法律依据,具体理由如下:1、原告评定为一级伤残,该伤残是针对原告病情治疗终结后的评估,结合实际伤情,评残后不存在继续治疗,如继续治疗,则表示治疗未终结,不应当进行伤残的评定,但在上次诉讼中原告已经进行了伤残评定,代表治疗终结。2、残疾辅助器具费的评定没有必要性和合理性。在原告的住院医嘱中并没有看到相关记载,且评估价格过高,认定年限过长;评估机构是民办的假肢辅助机构,非专业残疾器具评估机构,非司法鉴定机构,不具有评估残疾辅助器具的资质。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存在医患关系,双方当事人没有异议,该事实法院予以确认。民事案件系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法院予以采信。因该案为原告保留了后续治疗费用、残疾辅助器具费诉权,故原告在本案中原告主张后续治疗费用、残疾辅助器具费等费用,法院应予支持。因该案认定被告承担50%的赔偿责任,故原告本案中主张被告承担50%的赔偿责任,法院予以支持。原告李某虽因四肢瘫被评定为一级伤残,但除四肢瘫外,还因本次事故造成了其他伤害,且医嘱尚需治疗,故被告主张定残表示治疗终结,残后不存在后续治疗,理由不充分,法院不予采信。原告残后为完全护理依赖,为方便其生活、护理人员照料,根据其伤情,可以配备普通适用型康复辅助器具多功能护理床、双通道空气防褥疮床垫、高靠背轮椅、一次性纸尿裤及尿片。被告称住院医嘱没有相关记载,评定残疾辅助器具费用没有必要性和合理性,理由不充分,法院不予支持。

原告提交的鲁鉴定报告,系法院根据原告的申请委托有关机构作出的,被告虽提出异议,但未申请重新鉴定,法院予以采信。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第一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李某后续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司法鉴定费共计407423.28元(814846.56×50%)。

案件受理费7503元,减半收取3751.5元,由原告李某负担46元,由被告医院负担3705.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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