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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旷A诉被告B、第三人C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茶陵县-付小宁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28日 17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A诉被告B、第三人C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茶法民一初字第1092号 原告旷李X,男,1978年3月1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茶陵县人,现住茶陵县, 委托代理人A,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A,男,1958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惠州市人,住广东省惠州市,(缺席) 第三人A,男,1970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广州市人,住广东省广州市, 原告旷A诉被告B、第三人CX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A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A、B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2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A及其委托代理人B、第三人C到庭参加诉讼,被告A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诉称,原告与第三人相识多年,生意上经常有往来,双方由此产生了一些债权债务,2014年5月份,被告以2600万元的价格受让了第三人在茶陵县XX的土地使用权(面积569295.1平方米),被告除支付第三人1450万元之外,尚差第三人1150万元,因土地款已经转让,第三人遂与原告就双方的债权债务进行了结算,第三人尚需支付600万元给原告,经原告、被告、第三人三方同意,第三人将被告欠其1150万元当中的600万元债权转让给了原告,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一张借条,内容为”今借到旷李X人民币600万元整,在2014年6月20日前还清,不计利息”,履行期限届满后,被告未依约偿还,原告多次催促无果,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原告600万元,支付2014年6月20日至偿清之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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