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深圳市XX公司与被告A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湘0224民初1097号 原告深圳市XX公司, 地址:深圳市宝安区西乡XX茶树第七厂三、四楼, 法定代表人A,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A,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A,男,汉族,1982年4月23日出生,湖南省茶陵县人,住湖南省茶陵县, 原告深圳市XX公司与被告A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A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2年11月开始,原、被告发生业务往来,原告为被告加工定作各种规格的线路板,每次均签订合同,由被告提供所需的不同型号、尺寸、数量的线路板采购要求,原告进行加工,2016年1月6日,双方进行了结算,被告欠原告货款249908.6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条,并承诺2016年6月还第一笔款5万元,时至今日,被告未兑现承诺,故提起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支付尚欠原告的货款249908.6元,并支付占用249908.6元的货款利息至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0.5%,自2016年7月1日开始计算), 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未出庭参加诉讼,未提出答辩,也没有提交证据, 经审理,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2012年11月开始,原、被告发生业务往来,原告为被告加工定作各种规格的线路板,每次均签订合同,由被告提供所需的不同型号、尺寸、数量的线路板采购要求,原告进行加工,2016年1月6日,双方进行了结算,被告欠原告货款249908.6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条,并承诺2016年6月还第一笔款5万元,被告未兑现承诺,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A签订的加工定作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合同的内容合法有效,依法予以维护,当事人应当自觉依约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被告A不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属于违约行为,应当承担支付本金和占用资金期间利息的违约责任,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欠款和支付货款占用期间的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A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所欠货款本金249908.6元给原告深圳市XX公司,并从2016年7月1日起,按月利率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