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皓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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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石景山区主任律师执业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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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款不足以清偿债务时,还款是先还利息还是本金?

发布者:周皓律师 时间:2019年05月14日 62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高某从王某处借款17万,并约定利息。借款到期后高某除偿还部分款项3万元外,再无还款行为。于是王某将高某诉至法院要求连本代利还款30余万元。高某辩称当初偿还的3万元是本金,利息计算有误。北京道广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周皓受原告王某委托代理此案,经过诉讼终赢得此案。根据《合同法解释二》规定在未约定的情况下还款按(1)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2)利息;(3)主债务的顺序抵充,因此被告所还部分为利息。

 

律师点评:

民间借贷中通常对还款性质不做约定,在没有充足证据的情况下,主张是偿还本金一般不会得到支持。本案中被告只是口头主张,没有证明佐证,所以承担败诉责任。

 

律师点评

民间借款行为中,不仅要对利息进行书面确认,而且要对偿还的款项的性质进行确认,这样能更好地维护出借方和借款方的利益。


周皓,社会职务:北京道广律师事务所创始人、北京道广律师事务所联合党支部书记、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海国际仲裁...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石景山区
  • 执业单位:北京道广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20********99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刑事辩护、房产纠纷、拆迁安置、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