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周皓律师 时间:2019年05月14日 62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高某从王某处借款17万,并约定利息。借款到期后高某除偿还部分款项3万元外,再无还款行为。于是王某将高某诉至法院要求连本代利还款30余万元。高某辩称当初偿还的3万元是本金,利息计算有误。北京道广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周皓受原告王某委托代理此案,经过诉讼终赢得此案。根据《合同法解释二》规定在未约定的情况下还款按(1)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2)利息;(3)主债务的顺序抵充,因此被告所还部分为利息。
律师点评:
民间借贷中通常对还款性质不做约定,在没有充足证据的情况下,主张是偿还本金一般不会得到支持。本案中被告只是口头主张,没有证明佐证,所以承担败诉责任。
律师点评:
民间借款行为中,不仅要对利息进行书面确认,而且要对偿还的款项的性质进行确认,这样能更好地维护出借方和借款方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