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周皓律师 时间:2019年05月15日 371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原告西安某置业公司与被告陵水某公司于2013年签订《房地产项目包销协议》,约定陵水公司将其开发的某项目房产交由西安某置业公司包销,西安某置业公司支付一定的包销款。协议签订后,西安某置业公司就向陵水某公司支付了包销款。后销售不畅,陵水某司、西安某置业公司、长春某置业公司、程某四方协商签订《协议书》,约定之前的包销款由长春某置业公司偿还西安某置业公司。但协议到期后,长春某置业公司、陵水某公司均未归还。多次协商未果,西安某置业公司、程某遂提起诉讼。
北京道广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周皓律师受原告西安某置业公司和程某委托代理此案,发表如下代理意见:(1)四方协议合法有效,各方应当严格遵守;(2)原告已经将包销款支付给被告,被告应当返还;(3)李某作为陵水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有权代表陵水某公司履行职务行为;(4)被告应当依约履行所有协议。
被告陵水某公司辩称李某签字不能代表公司,协议对公司不具有约束力。北京道广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周皓强调李某系陵水公司法定代表人,合同签字未超过其职责范围,其签字行为系履职行为,法律后果由公司承担。最终法院采纳了北京道广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周皓的意见确认协议有效,对四方有约束力,被告应按约还款。
律师说法:
法定代表人一般有权代表公司对外签署合同,合同相对方也有理由相信其签字行为属公司行为,因此法定代表人签字对公司具有约束力。这种情况下公司主张其无权签字一般难以得到支持。本案中陵水公司应当对其法定代表人李某的签字承担责任。
律师建议:
对公司而言,明确法定代表人的职权范围至关重要,另外可以约定法定代表人签字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后的赔偿责任。对于相对方而言,为确保合同真实有效,除法定代表人签字外,盖章也必不可少。这样可最大限度降低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