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周皓律师 时间:2019年05月14日 41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董某欲出售房屋,经中介牵线与李某达成房屋买卖初步意向,并接受李某交纳的5万元定金。后来李某因不符合北京买房条件,要求董某出具单身证明,董某已婚而且认为这不是自身义务所以拒绝协助。后李某贷款一事久拖不决。董某遂单方解除定金合同并退还定金给李某。李某以董某违约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董某双倍返还定金。
一审法院认为董某单方解除合同违约在先判决支持了李某的诉讼请求。道广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周皓律师在二审阶段接受董某委托,庭审中深入剖析李某无法贷款是导致合同解除的根由。最终法院采纳北京道广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道广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周皓观点,改判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非经法定事由或约定情形单方解除合同构成违约。本案中董某单方解约的原因是李某已不具备购房条件,房屋买卖已经无法实际履行。在这种情况下解约符合法定解除事由,不构成违约,不承担责任。
律师建议:
约定定金条款或签订定金合同是房屋买卖中保证交易双方利益的重要方法。约定定金合同的同时最好明确约定合同解除条件,以避免不当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