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振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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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邑县公安局、刘XX公安行政管理:其他(公安)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发布者:史振宇律师 时间:2020年09月07日 35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鹿邑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何XX,局长。
委托代理人厉X,该单位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史XX,河南XX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刘XX,男,1993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鹿邑县。
委托代理人王X,河南XX律师。
再审申请人鹿邑县公安局因与刘XX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一案,不服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16行终8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鹿邑县公安局申请再审称,毛发检测鉴定结果能够认定刘XX再次吸食、注射了毒品。省公安厅针对此类案件,专门印发《全省公安机关办理吸毒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此类案件不需要重新作出吸毒成瘾认定,只需要把之前的吸毒成瘾认定书附卷即可。毛发检测鉴定具有唯一性和排他性,而且《涉毒人员毛发样本检测规范》第十条也规定,发根端3厘米以内的头发样本检测结果为阳性的,表明被检测人员在毛发样本提取之日前6个月以内摄入过毒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理解法律不当,请求撤销原审行政判决,改判驳回被申请人的一审诉讼请求。
被申请人刘XX辩称,一、二审判决正确,再审申请人的理由和请求不应当得到支持。鹿邑县公安局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不能够被采信。毛发检测的程序不合法,10月24日进行毛发采集,10月25日就作出了毛发检测结果为阳性的结果。申请人动用检材破坏了检材的唯一性。申请人所提供的毛发检测规范,是2018年10月31日颁布实施的,而被诉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是同年10月29日作出的,认定刘XX再次吸食毒品没有依据。下达强制戒毒决定时当场对刘XX进行尿检,结果是阴性,可以证实刘XX没有吸食毒品。毛发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合法有效的证据采纳。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一)关于是否需要作吸毒成瘾认定的问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其前提必须是行政相对人已被依法认定为吸毒成瘾人员。2018年5月8日,河南省公安厅《全省公安机关办理吸毒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四部分第二项规定,“……,经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这四种情形系吸毒成瘾人员违反有关行政管理规定,公安机关不需要制作吸毒成瘾或者吸毒成瘾严重的认定书,即可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但是原社区戒毒决定中吸毒成瘾认定等有关情况应当附卷。”本案中,刘XX曾于2015年被强制隔离戒毒,根据以上规定,再次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时可以不必再作吸毒成瘾认定,原有相关材料附卷即可。(二)关于尿检结果是否可以作为依据采信的问题。2010年1月1日实施的《吸毒检测程序规定》第六条规定,检测样本为采集的被检测人员的尿液、血液或者毛发等生物样本。毒品在尿液中的追溯期一般不超过一周,而实验室毛发检测结果检测出吸毒的时间为1个月、半年甚至更长时间。毒品随着血液循环进入毛囊,毒品原体及其代谢物会被毛发中的角质蛋白固定,并稳定地保留在毛发中,毛发检测信息与尿检结果相比,可以更客观地反映被检测人员是否摄入过毒品以及既往吸毒历史。(三)关于毛发检测结果呈阳性是否可以证明再次吸食或者注射过毒品的问题。公安部《关于根据实验室检测结论认定吸食甲基苯丙胺违法行为有关意见的批复》(公复字〔2015〕1号)明确规定,通过实验室检测特定目标物认定吸食甲基苯丙胺是科学的、可行的,在排除被检测人服用药物以及被诱骗、强迫等被动摄入的情况下,实验室检测结果可以认定被检测人员摄入甲基苯丙胺。本案中,刘XX曾于2015年10月31日-2017年10月30日被强制隔离戒毒,按照《戒毒条例》第七条关于戒毒三年未复吸将不再实行动态管控的规定,此次毛发检测及强制隔离戒毒决定,尚在动态管控期间。如毛发检测程序合法规范,且被检测人员不存在服用药物以及被诱骗、强迫等被动摄入等应当排除认定的情形,则毛发检测鉴定意见可以作为认定刘XX经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或注射毒品的依据。综上,原审判决撤销被诉强制戒毒决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有误。鹿邑县公安局的再审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立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四项、第九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令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2006年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2008年工作至今,现任河南仙源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长年担任鹿邑县公安局、鹿邑县环境保护...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周口
  • 执业单位:河南仙源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1620********42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人身损害、离婚、合同纠纷、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