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振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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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X、鹿邑县公安XX公安行政管理:其他(公安)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发布者:史振宇律师 时间:2020年09月03日 14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马X,女,汉族,1989年3月1日生,住鹿邑县。
委托代理人于XX,女,汉族,1957年10月14日出生,住鹿邑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鹿邑县公安XX。住所地:鹿邑县西关行政新XX。
法定代表人何XX,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历峰,鹿邑县公安XX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史XX,河南XX律师。
再审申请人马X因诉鹿邑县公安XX强制戒毒决定一案,不服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豫16行终28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马X申请再审称,再审申请人没有吸毒成瘾,强制戒毒缺乏依据,且再审申请人身体有病,不宜进行强制戒毒。请求撤销原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鹿邑县公安XX答辩称:(一)马X吸毒成瘾严重,鹿邑县公安XX已作出成瘾严重认定书,依照河南省公安厅的批复和文件,鹿邑县公安XX无须再次作出吸毒成瘾认定决定书;(二)马X在其社区戒毒期间,长达4个月未到社区戒毒管控地报道;(三)疾病并不是解除强制戒毒的法定理由,且经过周口市第一强制隔离戒毒所检查,认为马X符合强制戒毒的条件。马X的再审申请理由缺少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马X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一)2018年1月24日马X收到鹿邑县公安XX鹿公(玄)社戒决字(2018)10000号社区戒毒决定书后,应当在十五日内到社区戒毒执行地即鹿邑县真源办事处报到。而马X并未前去报到且无正当理由,应视为拒绝接受社区戒毒。对此,马X虽诉称没有收到该社区戒毒决定书,但与鹿邑县公安XX提供的有马X签字的社区戒毒决定书显然不一致。(二)在本案诉讼中,鹿邑县公安XX在法定举证期限内,向一审法院提交了对马X作出的成瘾严重认定书,马X在庭审中对该认定书并未明确予以否认以及提供充分的证据进行反驳。同时鹿邑县公安XX在作出本案被诉决定之前,曾对马X作出过的强制隔离戒毒决定及社区戒毒决定时均已有马X成瘾严重认定书作为依据。综上,鹿邑县公安XX作出被诉强制隔离戒毒决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二审法院依法查明事实对一审进行纠正,改判驳回马X的诉讼请求正确。马X再审申请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马X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马X的再审申请。
2006年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2008年工作至今,现任河南仙源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长年担任鹿邑县公安局、鹿邑县环境保护...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周口
  • 执业单位:河南仙源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1620********42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人身损害、离婚、合同纠纷、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