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栾XX,男,1973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鹿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河南XX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廖XX,男,1973年7月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鹿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XX,河南XX律师。
再审申请人栾XX因与被申请人廖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16民终37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栾XX申请再审称:二审民事判决书证据不清、认定事实错误,系错误的判决。一、2017年6月15日武辉与廖XX的借款合同所涉款项与2015年1月25日借条中的15万元不是同一笔借款。二、对于2017年6月15日签订的借款合同,申请人不应当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综上所述,二审判决在事实不清、证据不明的情况下,作出有悖公平的判决,是违法、错误的判决,应当予以撤销。请求:一、依法撤销二审民事判决书;二、依法改判申请人不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申诉人承担。
廖XX的意见是:一、廖XX提供的录音和庭审笔录可以证明两笔借条是同一笔钱,栾XX应该承担担保责任。二、依照担保法解释的规定,栾XX也应该承担担保责任。三、两份借条存在有合理性,没有第一份借条,也证明不了第二份借条的借款来源。综上所述,二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判决正确,栾XX的申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栾XX再审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再审的主张,没有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其理由尚未充分。故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栾XX的再审申请。
史振宇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