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位中
移动华律
网站导航
孙明明律师
孙明明律师
综合评分:
5.0
(来自247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河北-石家庄主任律师执业11年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石家XXXX公司与北京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孙明明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08日 8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石家XXXX公司与北京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京02民终165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石家XXXX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XX高新区沧石路北XX,
法定代表人:A,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A,河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A,河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XX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XX2-C-322,
法定代表人:A,经理,
上诉人石家XX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5年丰民(商)初字第105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XX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XX公司的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一、二审诉讼费由XX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XX公司没有全面履行合同义务,1、XX公司从北京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承接过来与XX公司的合同关系后,考虑到人工费上涨,XX公司还在原合同的基础上增加了4500元的人工费,就是希望XX公司多派人手尽快完工,可事实上,XX公司只派了1人去现场施工,XX公司要求XX公司找人完成施工,但XX公司置之不理,为了赶工期,XX公司自己找人到现场施工,因此增加了施工人员的人工费和来回机票费用,给XX公司增加了很多成本,这部分损失应当由XX公司弥补,2、XX公司不指派足够人手施工在先,后又不指派人员到现场调试设备,不进行试水验收,虽然XX公司正式通知了XX公司,但XX公司竟称从未接到通知,XX公司已经通过快递和电子邮件通知了XX公司,XX公司承认电子邮箱很长时间不用了,XX公司认为只要邮件到达XX公司邮箱即应视为送达,况且主动跟踪项目动态,及时和XX公司保持联系询问项目进展也是XX公司应尽的合同义务,二、XX公司拒付合同款既有事实依据,也有合同依据,还有情理依据,1、XX公司不指派足够人手施工、调试、验收,由此增加了XX公司的成本和损失,这是XX公司拒付合同款的事实基础,2、《工程安装协议》第三条约定“在水箱安装工程完工并试水合格无质量问题后,我方支付给XX公司”,而XX公司没有进行施工、调试、验收,没有达到付款条件,这是XX公司拒付合同款的合同依据,3、《工程安装协议》第十一条约定“其他条款按照原合同执行”,原合同即XX公司与XX公司签订的《工程合同书》,该合同第七条第2款约定“若乙方没有能按照合同要求提供施工人员的护照,或者没能按照甲方要求安排安装人员安装,甲方扣除余款”,因XX公司没有按照约定组织人员安装,所以XX公司有权扣除余款,这也是XX公司扣除合同款的合同依据,4、在前期合同履行中,70%的工程款XX公司都如约支付给了XX公司,说明XX公司是个讲诚信的公司,在XX公司承接剩余30%合同义务时XX公司还同意增加4500元的人工费,但是XX公司却不能像XX公司那样如约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增加了XX公司的费用损失,XX公司拒付合同款在情理上也是站得住脚的,
XX公司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同意一审判决,请求驳回XX公司的上诉请求,涉案工程施工完成后,XX公司多次催款,XX公司称A签完验收单就付款,但A签完验收单后,XX公司又不认可A的身份,当时A就在工地现场,有拍照合影为证,现在水箱已经投入使用,XX公司却一直以各种理由拖欠合同款,故XX公司诉至法院,
XX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XX公司给付XX公司约定款项45500元;2、XX公司承担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2010年11月25日,XX公司(甲方)与XX公司(乙方)签订《工程合同书》,约定:交由XX公司制作、选材、数量及安装范围:不锈钢水箱规格8*3*3.5,材质为SUS3042B,不锈钢压板制作,内部氩弧焊接,焊丝是采用SUS308L焊接,内含不锈钢拉筋、不锈钢人孔、爬梯、进出水接口法兰、液位计……顶厚1.5MM;工程安装时间以甲方通知乙方时间为准,签订合同后乙方在15个工作日内提供2名施工人员的护照,由甲方办理出国手续;安装结束后,水箱闭水试验48小时无渗漏、无变形为合格;乙方对制作的水箱产品(除人为或不可抗拒的自然条件下出现问题)免费保修一年,注:水箱必须每三月内清洗一次,终身维修(24小时服务);若乙方没有能按照合同要求提供施工人员的护照,或者没按照甲方要求安排安装人员安装,甲方扣除余款;甲方未按期付款,每延一日,按合同总金额5%为违约金,甲方不得以业主未付工程款为由,拖欠乙方工程款,
2015年3月20日,XX公司(甲方)与XX公司(乙方)签订《工程安装协议》,约定:工程名称为XX水箱项目,承包范围及工程量为不锈钢水箱焊接,备注:我公司于2010年11月25日与XX公司签订了有关XX水箱项目的合同,该公司已将本工程转交于XX公司进行设备的制作、选材及安装;到2015年3月19日为止,我公司已经支付XX公司70%的合同额(73500元),剩余30%的合同额(31500元),在水箱安装工程完工并试水合格无质量问题后,我方支付给XX公司;由于目前人工费上涨,我公司另行增加4500元作为乙方工程费用补偿;本合同的工程价为36000元;乙方全权负责现场不锈钢水箱的安装及调试,甲方负责提供安装调试过程中所需的工具,乙方人员差旅及食宿费用由甲方负责,安装完毕后付清全款;工程总工期为15天(以乙方进场时间为准,不包含乙方人员来往的行程时间);本工程总工期为15天,若因甲方原因导致工程未按期完成,甲方每迟延一天按每天1000元赔付乙方;若因乙方原因导致工程未按期完成,乙方每迟延一天按每天1000元赔付甲方;甲乙双方不得违约,如有一方违约,违约方应付守约方合同总额的10%违约金;其他条款按照原合同执行,
合同签订前,XX公司已于2015年3月19日安排1名工人从北京出发前往XX工地,安装不锈钢水箱后返回中国,XX公司未支付合同约定的余款,XX公司诉至一审法院,
一审庭审中,XX公司提交2015年12月4日和2015年12月14日通知函两封、XX公司对2015年12月14日通知函作出回复的联络函一封,证明在2015年12月4日,XX公司通知XX公司到施工现场进行试水,XX公司没有到场;12月14日,XX公司通知XX公司解除合同,扣除余款,XX公司不认可收到过2015年12月4日通知函,认可收到12月14日通知函并作出过联络函,称安装之后进行试水,因为到XX路途遥远,不可能之后再去试水,
一审法院认为,XX公司与XX公司签订的《工程安装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法院确认有效,各方均应依约履行各自义务,XX公司履行安装义务后,XX公司应及时履行支付货款义务,其未付行为属于违约,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故对于XX公司请求XX公司支付合同款36000元的请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XX公司提交白宁怀出具的证明,并以此主张XX公司延误工期并要求XX公司支付迟延违约金,但其不能说明白XX身份,故一审法院对该份证据不予采信,对该项请求不予支持,XX公司称XX公司安排1名工人无法完成水箱安装,但并未提交证据证明,一审法院对其辩称意见不予采信,XX公司与XX公司约定,双方同时执行《工程安装协议》及《工程合同书》,按照《工程合同书》约定,水箱安装结束后,在48小时内进行闭水试验,但XX公司提交的试水通知函发出时间是在2015年12月4日,此时间早已晚于双方约定的试水时间,XX公司以此为由拒付余款,不符合双方合同约定,故一审法院对其辩称意见不予采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判决:一、石家XXXX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北京XX公司合同款36000元;二、驳回北京XX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XX公司与XX公司签订的《工程安装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XX公司已经履行了水箱安装义务,且水箱目前已经正常投入使用,XX公司亦未曾对水箱的质量问题提出过异议,故应视为水箱的质量符合要求,XX公司应当支付相应的货款,XX公司主张XX公司指派的安装人员人手不足给其造成了损失,以及XX公司未履行合同约定的调试、验收义务,并以此为由拒付货款,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XX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A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00元,由石家XXXX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周 岩
代理审判员    
A
代理审判员    
陈洋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曹颖异
孙明明律师,现执业于河北俱时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11301201410377230。河北俱时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主任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俱时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30
  • 擅长领域:工伤赔偿、保险理赔、劳动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