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A与华XX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XX8601民初218号
原告:A,
委托代理人:A,河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A,河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XX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XX,
负责人:A,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A,该公司合规审计部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A,该公司合规审计部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A与被告华XX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A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A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千一百五十元,由原告A负担(已交纳),
代理审判员 吕 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A
孙明明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