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孙明明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12日 10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B、太平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C}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XX 民事判决书 (2016)XX0108民初1548号 原告:林X,女,1969年7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裕华区, 被告:A,男,198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裕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A,河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A,河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平XX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中山XX, 负责人:A,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A,女,该公司职员, 原告A与被告尹X、太平XX公司(以下简称太平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被告B的委托诉讼代理人C、D、被告太平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E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的事实 2016年4月3日18时,被告A驾驶XX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