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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明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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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主任律师执业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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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B、太平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孙明明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12日 10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B、太平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C}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XX 民事判决书 (2016)XX0108民初1548号 原告:林X,女,1969年7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裕华区, 被告:A,男,198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裕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A,河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A,河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平XX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中山XX, 负责人:A,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A,女,该公司职员, 原告A与被告尹X、太平XX公司(以下简称太平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被告B的委托诉讼代理人C、D、被告太平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E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的事实 2016年4月3日18时,被告A驾驶XXT
孙明明律师,现执业于河北俱时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11301201410377230。河北俱时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主任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俱时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30
  • 擅长领域:工伤赔偿、保险理赔、劳动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