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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醇含量203毫克/百毫升,但运输过程未合理保存取证留下录像固定证据,以不起诉定案

发布者:梅梅律师 时间:2023年02月16日 44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22 年7月9日0时7分,左某驾驶黑色XX牌小型轿车(车牌号码: XX),沿建设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建设路中段时,被执勤民警拦停检查经快速酒精筛查仪检测,发现其有酒驾嫌疑,遂将其带至检测点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其乙醇含量为 203 毫克/百毫升,达到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标准。同日2时 44分,执勤民警将其带至湖北XX医院抽血取样。同年7月 11日,经武汉XX司法鉴定中心检验,从送检的左某血样中检验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70.77毫克/百毫升。同年7月18日,左某对此鉴定意见书中相关专业技术要求提出异议,要求重新鉴定。同年8月12日,经湖北XX司法鉴定中心检验,从送检的左某血样中检验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220.51毫克/百毫升。

同时在左某血样的流转过程中,既未全程将其血样低温保存也未进行录像固定证据,其血样是否被污染,不能排除合理怀疑。血样提取程序严重违法且无法补证,导致本案血样乙醇含量鉴定意见书不能作为定案证据,该鉴定意见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左某醉酒驾驶机动车,经一次退回补充侦查无新的证据,且没有再次退回补充侦查的必要,公安机关认定左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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