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汤X、原告黄X1与被告安X、被告黄X2监护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汤X、原告黄X1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梅X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安X、被告黄X2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汤X、原告黄X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安X的监护权由两原告行使;2.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黄X1与被告黄X2系亲姐妹关系,××××年××月××日,原告黄X1与原告汤X夫妻二人的亲生儿子在孝昌周巷卫生院出生,因被告安X、黄X2婚后无子,在被告安X、黄X2的要求下,将男婴的出生医学证明上的父母名称登记为被告安X、黄X2,后两被告将男婴取名安X,并将户口落户到两被告的名下。据两原告了解,两被告目前已离婚,生活环境发生巨大改变,不能给安X正常、健康的学习、生活环境,且两原告才是安X的亲生父母,对安X享有法定的监护权,故两原告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安X的监护权由两原告行使。
被告安X、被告黄X2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被告安X、被告黄X2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视为其放弃质证权利。对两原告提供的证据本院经审查后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黄X1与被告黄X2系亲姐妹关系,××××年××月××日,原告黄X1与原告汤X夫妻二人的亲生儿子在孝昌周巷卫生院出生,因被告安X、黄X2婚后无子,在被告安X、黄X2的要求下,将男婴的出生医学证明上的父母名称登记为被告安X、黄X2,后两被告将男婴取名安X,并将户口落户到两被告的名下。现两原告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安X的监护权由两原告行使。
另查明,2018年10月30日被告安X与被告黄X2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安X由被告安X抚养,被告黄X2有权探视安X”。安X目前随两原告共同生活。
本院认为,本案系监护权纠纷。在本案中,两原告和两被告隐瞒真实情况,登记安X的身份,本院应当予以纠正。两被告应当视为收养安X,但该行为在收养法实施之后,系没有登记的收养关系,故该收养关系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两原告要求行使对亲生子女的监护权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安X由原告汤X、原告黄X1监护。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汤X、原告黄X1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