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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房屋用作酒店被征收,偿还租客房租并支付拆迁补偿款415000元;

发布者:梅梅律师 时间:2021年06月26日 36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5月之前,案外人杨XX承租了被告所有的位于孝感市XX××号房屋进行经营。因杨XX经营状况不好,其将案涉房屋转租给原告经营。2017年5月8日,原、被告签订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由原告承租被告所有的位于孝感市XX××号,民邦家私隔壁的整栋一至三楼(不含第一间和第四间门面房),面积约500平方米房屋作为酒店经营场所。与本案有关联的条款如下:本合同租赁期限为五年,合同租赁期自2017年6月1日至2022年6月1日。租金按每三个月支付一次,原告需向被告交押金1万元,租金标准为每年12.5万元。在合同期限内如果发生房屋拆迁导致原告不能正常经营,被告应退还原告剩余的房租,对于房屋拆迁补助款,应由原告、被告、政府或开发商三方协商,原告有权在向第三方杨XX支付的转让款11.5元及装修费30万元,共计41.5元的范围内领取拆迁补助款。合同签定后,原告向案外人杨XX支付了转让款11.5万元,对案涉租赁房屋进行了装修,并以孝感开发区蒲XX人家土菜馆的名义进行经营。后因案涉房屋在熊××号地块“双修”房屋征收范围内,原、被告双方为拆迁补偿达不成协议,以致成讼。

另查明,在合同履行期间,原告向被告支付房屋租赁押金10000元,先行支付租金至2020年8月31日,至2020年7月26日拆迁开始,原告还剩余10000元租金仍在被告手中。

判决结果如下:
一、被告郑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退还原告李XX剩余房租10000元;
二、被告郑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退还原告李XX房屋租赁押金10000元;
三、被告郑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李XX支付拆迁补偿款41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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