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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执构成他人轻伤,双方庭审达成和解,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发布者:梅梅律师 时间:2022年02月18日 85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被不起诉人胡X,女,198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系孝感培训机构老师,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1年9月14日被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孝感巿公安局孝南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本律师,湖北XX律师。
本案由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X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1年10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9月9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胡X在孝感市孝南经济开发区安XX因发放传单与幼儿园保安发生口角并豆相厮打。
2021年9月10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胡X按照约定到XX幼儿园找负责人进行调解时,因幼儿园保安拒绝向其道歉,被不起诉人胡X遂持两个灭火器打碰幼儿园大力。胡X欲骑电动车离开,受到幼儿园工作人员荣某、武X阻拦,其随即与被害人秦X、武X厮打在一起。

被不起诉胡X在厮打过程中从随身携带的包内拿出一把天工力(来推出刀刃)将被害人武X的争执过程中右手受伤.

经鉴定,被害人秦XX右手第四掌骨骨折,其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21年9月14日,被不起诉人胡X接到公安机关的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罪行,被不起诉人胡X与被害人秦X、武X达成和解,

赔偿秦XX17.6万元,获得了两名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X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巳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敬(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被不起诉人胡X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胡X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被不起诉人胡X已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履行了赔偿义务,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因此,决定对胡X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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