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梅律师
有着深厚的法律专业功底,擅长处理各种民商事纠纷及刑事案件
18671250003
咨询时间:09:00-21:59 服务地区

家装贷款公司起诉拖欠贷款:原审被告刘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审原告XX公司贷款本金127912.82元及利息、滞纳费

发布者:梅梅律师 时间:2021年06月26日 45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审审理查明:2016年7月25日,原告与被告刘XX签订了一份《【A】信用贷款额度申请和使用合约》,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提供信用贷款,贷款用途为家装,贷款额度为200000元,借款使用期限为36个月,贷款固定月利率为1.55%,月结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以自动还款方式进行,自动扣款日为每月月末。未按期足额归还借款本息,即构成违约,原告可终止或解除本合约,并且其他合约项下尚未偿还的借款本息和其他应付款项全部或部分立即到期,被告还应承担违约责任。合约第七条还约定了被告逾期还款时每日滞纳费计算标准。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发放贷款200000元,被告按约定履行还本付息至2017年11月1日起开始出现逾期,被告尚欠贷款本金135149.52元及利息、滞纳费,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本息未果,以致成诉。

另查明,原、被告签订的《【A】信用贷款额度申请和使用合约》还约定:双方在履行合约时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同意由合约签订地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合约签订地为孝感市孝南区。

判决:一、被告刘XX、周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共同偿还原告XX公司借款本金135149.52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以下欠本金135149.52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XX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院再审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7月25日,原审原告XX公司与原审被告刘XX签订了一份《【A】信用贷款额度申请和使用合约》,约定由原审原告向原审被告刘XX提供信用贷款,贷款用途为家装,贷款额度为200000元,贷款使用期限为36个月,贷款固定月利率为1.55%,月结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以自动还款方式进行,自动扣款日为每月月末。未按期足额归还借款本息,即构成违约,原审原告可终止或解除本合约,并且其他合约项下尚未偿还的借款本息和其他应付款项全部或部分立即到期,原审被告刘XX还应承担违约责任。合约第七条还约定了原审被告刘XX逾期还款时每日滞纳费计算标准。上述合同签订后,2016年7月26日,原审原告依约向原审被告刘XX发放贷款200000元,扣除贷款动用费6000元,实际支付贷款194000元。至2017年11月1日,原审被告刘XX归还本息107030.77元,其中归还本金64850.48元,利息38805.10元,滞纳费3375.80元。自2017年11月1日起开始出现逾期,原审被告刘XX尚欠贷款本金127912.82元及利息、滞纳费,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贷款本息未果,以致成诉。

另查明,原、被告签订的《【A】信用贷款额度申请和使用合约》还约定:双方在履行合约时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同意由合约签订地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合约签订地为孝感市孝南区。

判决如下:
一、撤销本院XX号民事判决;
二、原审被告刘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审原告XX公司贷款本金127912.82元及利息、滞纳费(利息、滞纳费以127912.8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7年11月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以127912.8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的标准,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
梅梅律师 已认证
  • 18671250003
  • 湖北律之心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7年

  • 用户采纳

    1次 (优于73.37%的律师)

  • 平台积分

    1905分 (优于84.55%的律师)

  • 响应时间

    半天内

  • 投稿文章

    20篇 (优于96.67%的律师)

版权所有:梅梅律师IP属地:湖北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43487 昨日访问量:39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