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梅梅律师 时间:2019年09月04日 58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16年7月23日,原告聘请郑某驾驶冀E×××××号货车在湖北省××天路闵集路段发生车辆侧翻的单方事故,造成冀E×××××号货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以上事故经公安局交通警察认定,郑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2017年5月8日经湖北评估有限公司评估鉴定,冀E×××××重型自卸货车的估损总值为83780元,评估费3000元。之后,原、被告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以致成讼。
另查明,冀E×××××重型自卸货车属原告车队所有,该车在被告人保险公司购买了机动车损失保险等险种(其中机动车损失保险限额261810元,且购买不计免赔险)。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
本案属保险合同纠纷。原告车队因交通事故财产受损的事实清楚,因事故车辆冀E×××××重型自卸货车投有机动车损失保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合同期内,故被告保险公司应在机动车损失保险的限额内进行赔偿。原告车队的损失如下:车辆损失金额为83780元,评估鉴定费3000元,以上合计86780元。被告保险公司作为保险人应当在机动车损失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车队车辆损失83780元。
一、被告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原告货运车队损失837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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