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梅梅律师 时间:2021年06月26日 76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陈XX、陈XX系同村同宗关系,陈XX系陈XX的长辈。证人陈X1、陈X2均与陈XX系宗亲关系,且更亲一些。1997年,陈XX在原××××套住房空闲,另在山后三路盖有新房。陈XX的儿子陈XX因在城关工作、谈朋友时需要住房结婚。陈XX向陈XX分别于1997年11月拿钱20000元、同年底又拿20000元、1998年4月陈XX迁新居时再拿5000元,共计45000元,并将其位于城关北街的住房和房产证均交给了陈XX。陈XX之子陈XX居住至今有二十余年。2009年7月19日由陈XX出钱在汉川市房管局以陈XX名义办理了新的房产证;同年11月8日陈XX向陈XX出具了一份借条收到陈XX5000元;同年11月9日陈XX又写了一份“房款已付。办房过户手续负责办理”的条据。对涉案房屋究竟是买卖关系,还是借用关系,所支付的共计50000元是购房款、还是借款双方各执其词。对上述款项,陈XX陈述是支付的购房款,从未向陈XX催要偿还;陈XX至今分文未还,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曾向陈XX要求偿还或是要求陈XX返还所占用的房屋。庭审中证人陈X1、陈X2均证明在陈XX从陈XX处拿钱时,两证人在2009年11月的条据上应邀签了名的;四名出庭证人均证明当时因陈XX购买涉案房屋时,陈XX按地方风俗邀请其参加喝了酒的事实。
判决结果:
陈X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协助陈XX将位于汉川市XX房屋(面积88.××号)过户办理到陈XX名下
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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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天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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