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梅梅律师 时间:2021年06月26日 50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5月之前,案外人杨XX承租了郑XX所有的
位于孝孝感市XX街××号屋进行经营。因杨XX经营状况不好,其将案涉
房屋转租给李XX经营。2017年5月8日,李XX、郑XX签订一份《房屋租赁合
同》,由李XX承租郑XX所有的位于孝孝感市XX街××号民邦家私隔壁
的整栋一至三楼(不含第一间和第四间门面房),面积约500平方米房屋作为酒店
经营场所。与本案有关联的条款如下:本合同租赁期限为五年,合同租赁期自
2017年6月1日至2022年6月1日。租金按每三个月支付一次,李XX需向郑XX交
押金1万元,租金标准为每年12.5万元。在合同期限内如果发生房屋拆迁导致李先
文不能正常经营,郑XX应退还李XX剩余的房租,对于房屋拆迁补助款,应由
李XX、郑XX、政府或开发商三方协商,李XX有权在向第三方杨XX支付的
转让款11.5元及装修费30万元,共计41.5元的范围内领取拆迁补助款。合同签定
后,李XX向案外人杨XX支付了转让款11.5万元,对案涉租赁房屋进行了装
修,并以孝感开发区蒲XX土菜馆的名义进行经营。后因案涉房屋在熊熊××
号块“双修”房屋征收范围内,李XX、郑XX双方为拆迁补偿达不成协议,以
致成讼。另查明,在合同履行期间,李XX向郑XX支付房屋租赁押金10000元
一审判决结果:
一、郑X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退还李XX剩余房租10000元;
二、郑X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退还李XX房屋租赁押金10000元;
三、郑X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李XX支付拆迁补偿款415000元
二审判定一审事实结果清楚,经商议决定,维持原判。判令被告方当事人三日内偿还我方原告相应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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