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晓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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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XX、钟期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李晓平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20日 126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再审申请人钟XX、钟期因与被申请人谌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于2018年3月15日作出的(2017)粤13民终44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再审申请人钟XX、钟期申请称:被申请人谌XX诉申请人钟期、钟XX民间借贷纠纷二审一案[(2017)粤13民终4441号],因不服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二审判决,并且该判决也明显违反了司法解释的规定,特提出该再审请求。主要的理由如下:一、申请人一有固定工作、收入,经济独立,有独立的生活能力,该借贷不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借款。申请人在一审、二审中已经提供过工作收入证明,证明申请人一有独立的工作生活能力,不依赖于申请人二,全部的借款都是被申请人二的个人借款,借款的情况申请人一均不知,申请人二也确认该事实。被申请人也在庭审中多次确认了借贷相关的签订申请人一均不在现场,所以,借款不应当认定为个人借款。二、根据最新的婚姻法解释,一审、二审法院认定为夫妻共同借款缺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申请人在一审中一直重复该借款为钟期的个人借款,并且也提交了部分证据证明申请人一无需依赖钟期的经济生活,任何的借据借条上均没有申请人一签字,被申请人也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该借款为夫妻共同借款:并且,虽然被申请人将债权分成了多个案件起诉(申请人已全部申请了再审),但是涉及被申请人二作为债权人的借贷总数将近300万元,显然是超出了正常日常生活需要的负债,钟期也已确认是其个人借款。所以一审法院的认定显然是与司法解释相违背的,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改判。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一审法院的判决显然是与司法解释相违背的,该错误判决会直接导致申请人一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无端背负巨额债务,并且申请人二也承认了该借款是其个人借款,所以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再审申请:一、请求撤销(2017)粤13民终4441号民事判决书,改判确认借款为钟期个人借款,钟XX无需向谌XX承担任何责任。二、本案诉讼费、担保费、再审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被申请人谌XX答辩:1、借款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系夫妻共同债务。2、钟XX对借款是知情的,钟期在惠州颇有影响力,作为配偶不会不知道钟期在外面的投资,且钟XX未举证存在婚姻法19条的情形,按婚姻法17条第二款生产经营收益属于共同财产,根据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案涉款项应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有利于保证债权人利益和社会稳定。3、尽管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最高法院出台对夫妻共同债务的处理的司法解释,但并未改变此前司法解释对于夫妻债务认定的基本原则。本案虽然申请人钟期自认涉案借款为其个人借款,与钟XX无关,但其未提供涉案借款投向何处的证据予以证明,钟XX认为涉案借款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但仅提交工资收入证明外,未能提交其他证明,在其与钟期有约定夫妻财产分别所有等存在婚姻法第19条第3款的情形,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4、本案不存在夫妻一方与债权人恶意串通虚构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不应适用新关于认定夫妻债务解释。因此恳请驳回申请人的再审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本案主要争议焦点分析如下:
关于钟XX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本院查明原审卷宗,一审法院认为,两申请人为夫妻关系,本案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本案中,钟XX只是证明其有相应的工资收入,但其以及钟期均未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上述债务确为个人债务或符合《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情形,故钟期、钟XX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本案所涉及的债务应认定为两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两被告共同偿还。对此,二审法院予以认可并裁判维持该判项。
但上述二审判决作出日期2018年3月15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18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本解释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以及于2018年2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涉夫妻债务纠纷案件有关工作的通知》第一款规定:“一、正在审理的一审、二审案件,适用《解释》的规定”。因新规定对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举证责任作出了重大修改,因此本案应当根据上述规定而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处理本案。现原审判决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认定本案讼争债务为钟XX与钟期的夫妻共同债务不符合现行的法律规定,因此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本院对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的请求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李晓平律师,普宁人,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研究生毕业,专职律师。本人具备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和深厚的法律文化底蕴。李律师恪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惠州
  • 执业单位:广东仁康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1320********38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交通事故、房产纠纷、债权债务、税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