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晓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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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XX公司与惠州市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李晓平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22日 17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惠州XX公司与惠州市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XX1302民初553号
原告:惠州XX公司,住所地:惠州市XX公司厂房,
法定代表人:A,
委托代理人:A,系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惠州市XX公司,住所地:惠州市博罗县,
法定代表人:A,
本院在审理原告惠州XX公司诉被告惠州市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惠州XX公司于2017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惠州XX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的情形,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惠州XX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惠州XX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石 磊
审 判 员  许锦环
人民陪审员  周青青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一日
法官 助理  蒋业倩
书 记 员  A
李晓平律师,普宁人,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研究生毕业,专职律师。本人具备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和深厚的法律文化底蕴。李律师恪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惠州
  • 执业单位:广东仁康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1320********38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交通事故、房产纠纷、债权债务、税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