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惠州XX公司与惠州市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XX1302民初553号
原告:惠州XX公司,住所地:惠州市XX公司厂房,
法定代表人:A,
委托代理人:A,系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惠州市XX公司,住所地:惠州市博罗县,
法定代表人:A,
本院在审理原告惠州XX公司诉被告惠州市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惠州XX公司于2017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惠州XX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的情形,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惠州XX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惠州XX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石 磊
审 判 员 许锦环
人民陪审员 周青青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一日
法官 助理 蒋业倩
书 记 员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