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小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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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中山专职律师执业2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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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无理处分 劳动者成功维权

发布者:徐小安律师 时间:2015年11月05日 1641人看过 举报

案件描述

用人单位依据《员工手册》对劳动者进行处分,劳动者认为处分不当,在律师的帮助下,通过劳动仲裁撤销了处分,最终维权成功!

基本案情:

陈小姐于2000年3月20日入职中山市某公司,历任产品项目部文员、客户服务部经理、运营总监等职,双方于2010年7月1日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工资标准为“约定工资(含基本工资3840元、绩效工资960元)+提成+通讯费+餐补”。

2012年8月30日,公司对陈小姐作出了“警告”处分,同年9月7日对陈小姐作出“通报批评”、“降职、降薪50%”处分,陈小姐认为处分不合理,遂委托徐律师提起劳动仲裁,要求撤销上述处分,恢复劳动合同约定的职位及工资,以及返还无故克扣的工资。

律师观点:

徐律师认为,用人单位虽然有权依据规章制度对劳动者作出相应处分,但是本案中公司对陈小姐的处分并无事实与法律依据。公司既无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陈小姐存在违纪行为,也不能证明陈小姐具体违反了《员工手册》哪一项条款。公司的处分行为实际上单方面变更了劳动合同的约定,属违约行为,依法应予撤销。

裁决结果:

最终,陈小姐维权成功。仲裁委员会裁决该公司撤销对陈小姐的处分,恢复劳动合同约定的职位及工资,并返还被克扣的工资差额。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用人单位依据《员工手册》对劳动者进行处分,劳动者认为处分不当,在律师的帮助下,通过劳动仲裁撤销了处分,最终维权成功!

基本案情:

陈小姐于2000年3月20日入职中山市某公司,历任产品项目部文员、客户服务部经理、运营总监等职,双方于2010年7月1日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工资标准为“约定工资(含基本工资3840元、绩效工资960元)+提成+通讯费+餐补”。

2012年8月30日,公司对陈小姐作出了“警告”处分,同年9月7日对陈小姐作出“通报批评”、“降职、降薪50%”处分,陈小姐认为处分不合理,遂委托徐律师提起劳动仲裁,要求撤销上述处分,恢复劳动合同约定的职位及工资,以及返还无故克扣的工资。

律师观点:

徐律师认为,用人单位虽然有权依据规章制度对劳动者作出相应处分,但是本案中公司对陈小姐的处分并无事实与法律依据。公司既无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陈小姐存在违纪行为,也不能证明陈小姐具体违反了《员工手册》哪一项条款。公司的处分行为实际上单方面变更了劳动合同的约定,属违约行为,依法应予撤销。

裁决结果:

最终,陈小姐维权成功。仲裁委员会裁决该公司撤销对陈小姐的处分,恢复劳动合同约定的职位及工资,并返还被克扣的工资差额。 

西北政法大学毕业,大学本科学历,法学学士学位。从事法律工作20余年,广东中亿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业务成就】  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中山
  • 执业单位:广东中亿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2019********64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刑事辩护、债权债务、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