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徐小安律师 时间:2015年11月05日 1641人看过 举报
案件描述
用人单位依据《员工手册》对劳动者进行处分,劳动者认为处分不当,在律师的帮助下,通过劳动仲裁撤销了处分,最终维权成功!
基本案情:
陈小姐于2000年3月20日入职中山市某公司,历任产品项目部文员、客户服务部经理、运营总监等职,双方于2010年7月1日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工资标准为“约定工资(含基本工资3840元、绩效工资960元)+提成+通讯费+餐补”。
2012年8月30日,公司对陈小姐作出了“警告”处分,同年9月7日对陈小姐作出“通报批评”、“降职、降薪50%”处分,陈小姐认为处分不合理,遂委托徐律师提起劳动仲裁,要求撤销上述处分,恢复劳动合同约定的职位及工资,以及返还无故克扣的工资。
律师观点:
徐律师认为,用人单位虽然有权依据规章制度对劳动者作出相应处分,但是本案中公司对陈小姐的处分并无事实与法律依据。公司既无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陈小姐存在违纪行为,也不能证明陈小姐具体违反了《员工手册》哪一项条款。公司的处分行为实际上单方面变更了劳动合同的约定,属违约行为,依法应予撤销。
裁决结果:
最终,陈小姐维权成功。仲裁委员会裁决该公司撤销对陈小姐的处分,恢复劳动合同约定的职位及工资,并返还被克扣的工资差额。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用人单位依据《员工手册》对劳动者进行处分,劳动者认为处分不当,在律师的帮助下,通过劳动仲裁撤销了处分,最终维权成功!
基本案情:
陈小姐于2000年3月20日入职中山市某公司,历任产品项目部文员、客户服务部经理、运营总监等职,双方于2010年7月1日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工资标准为“约定工资(含基本工资3840元、绩效工资960元)+提成+通讯费+餐补”。
2012年8月30日,公司对陈小姐作出了“警告”处分,同年9月7日对陈小姐作出“通报批评”、“降职、降薪50%”处分,陈小姐认为处分不合理,遂委托徐律师提起劳动仲裁,要求撤销上述处分,恢复劳动合同约定的职位及工资,以及返还无故克扣的工资。
律师观点:
徐律师认为,用人单位虽然有权依据规章制度对劳动者作出相应处分,但是本案中公司对陈小姐的处分并无事实与法律依据。公司既无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陈小姐存在违纪行为,也不能证明陈小姐具体违反了《员工手册》哪一项条款。公司的处分行为实际上单方面变更了劳动合同的约定,属违约行为,依法应予撤销。
裁决结果:
最终,陈小姐维权成功。仲裁委员会裁决该公司撤销对陈小姐的处分,恢复劳动合同约定的职位及工资,并返还被克扣的工资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