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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B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袁伟民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26日 17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B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平民初字第2104号 原告:A,超市店长, 委托代理人:A,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农民, 委托代理人:A,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A诉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5日立案受理后,被告A于2015年7月22日提出管辖权异议,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日下达(2015)楼民管字第4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原告A诉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移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1月25日立案受理本案后,依法由审判员A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及其委托代理人B、被告C及其委托代理人D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诉称: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被告无固定职业和稳定收入,对家庭毫无责任感,且时常怀疑原告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双方自2013年就开始分居,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一、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二、原、被告婚生小孩A2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支付抚养费;三、依法分割工程装载机一台、冰箱、空调和洗衣机等夫妻共同财产;四、由被告偿还夫妻共同债务11.5万元(即因购置分割工程装载机借原告父亲A的22000元、因维修装载机及”B”服装店经营借C共计13000元、因”B”服装店的经营借原告弟弟D、E60000元及借原告表哥F的20000元), 被告A辩称:原告所诉不实,原、被告自结婚以来夫妻感情一直很好,虽然原告有打牌的不良嗜好,且与异性深夜聊天有暧昧语言,但被告均以好言相劝,为了给孩子营造一个健康的成长环境,愿意谅解原告的行为,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关于原告主张的债务,被告均不予认可,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10月经网络相识,之后确立恋爱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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