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袁伟民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26日 18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平江县XX公司与A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平民初字第2282号 原告平江县XX公司,住所地平江县城关XX, 法定代表人A,经理, 委托代理人A,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A,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居民, 原告平江县XX公司(以下简称流行商业公司)诉被告A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A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月11日与2016年3月15日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及被告A第一次开庭到庭参加了诉讼,第二次开庭被告A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2014年1月16日和2014年5月16日分别签订《商业租赁合同》,被告租赁原告流行街区商场内2086、2052号商铺,租期三年,从2014年4月20日起至2017年4月19日止,被告按约定支付了第一合同年度的费用,之后,未再支付铺租和相关费用,被告应于2015年3月20日前交纳第二合同年度9个月(优惠三个月)租金24840元,经营管理费XX,公共水电费2062.2元,铺内电费289元,共计29504元,经多次催收,被告未交纳,按合同规定,被告逾期给付租金及经营管理费的,五日内按所欠金额每日计算514年 (优于92.18%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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