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姚志明律师 时间:2022年08月08日 169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当事人范某耀,范某琴,系李某(2019年3月9日去世)之子女,李某与丈夫范某1共育有儿女三人,大儿子范某信(62岁),二儿子范某耀(59岁),女儿范某琴(66岁)。2019年3月9日李某去世,去世时没有留下遗嘱,其生前与范某1共有一套房产登记在范某某名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房屋一直用于出租。李某去世后,范某1、范某耀、范某琴、范某信做为李某的第一顺位继承人,有权继承该房屋。但经范某信策划和要求,范某1未经范某耀、范某琴的同意,私自签订合同,将案涉房屋以买卖的名义过户给范某信之子(范某1之孙)范某2。多次协商无果,遂将范某1及范某2告上法庭,希望以判决的方式维护对该房屋的继承权。
案件结果:
范某1与范某2签署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判令范某2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之内协助范某1将案涉房屋过户回范某1名下。
律师思路:
范某1与李某婚姻存续期间取得案涉房屋的所有权,系夫妻共同财产。李某死亡后,其配偶与三子女依法享有对案涉房屋的继承权。在范某1、范某信和范某2对案涉房屋因李某死亡发生法定继承的事实明知的情况下,私自通过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方式将案涉房屋登记至范某2名下,其行为属于恶意串通损害范某耀、范某琴的合法权益情形,案涉房屋买卖合同应属无效。
本案由法定继承纠纷为案由改用合同无效纠纷为案由,原因如下,法定继承纠纷是确权纠纷,其审查范围是继承资格、继承份额,但本案最终目的是为了将房屋过户回范某1名下,而且,法定继承纠纷一般是指直系三代血亲之间的遗产份额确认纠纷,范某2与范某耀及范某琴之间是叔侄、姑侄关系,不属于法定继承纠纷原被告范围,重要的是法定继承纠纷并不能实际产生过户的效果。因此,代理人为了节省诉讼资源,最大化维护当事人权益,转而选择提起合同无效纠纷。
本案中,律师认为,首先,范某1出售案涉房产的行为系无权处分行为。在李某死亡后,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范某1、范某耀、范某琴、范某信各享有案涉房屋八分之一的继承份额,案涉房屋为四人共同所有,范某1未经得范某耀、范某琴的同意时处分该房产,系无权处分行为。其次,范某信与范某2哄骗老人,在其策划、要求下,范某1与范某2在进行房产过户时均未向房屋管理机构如实陈述案涉房产真实情况,将范某1与李某的共有房产虚假陈述为范某1个人财产,以达到独占案涉房屋的目的,其行为属于恶意串通,严重损害范某耀、范某琴的合法利益。再次,为范某1与范某2办理过户手续的房屋管理机构也存在一定过失,未尽到审查递交材料真实性、合法性的义务,在该房屋存在其他继承人的情形下,没有征得其他继承人同意办理了过户手续,需承担一定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