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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志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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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朝阳区高级合伙人律师执业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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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借款凭证银行流水,要求还款为何被法院驳回?

发布者:姚志明律师 时间:2025年03月12日 37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201726日,董某通过银行账户分三笔向某鞋业公司转账共计500万元。2018518日,某鞋业公司向董某分四笔转账共计400万元,并向其出具了收据,收据上载明“今收到董某交来公司借款300万元”,有公司财务人员鲁某的签字和财务部门公章。20201030日,某鞋业公司向董某出具对账函,载明:我公司借董某人民币300万元,约定利息为月息2分。对账函盖有公司财务章。202279日,董某向某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鞋业公司偿还剩余的300万元欠款及利息。

【案件结果】

一审判决:支持董某诉讼请求,判令某鞋业公司偿还30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董某诉讼请求。

【律师解读】

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法律规定:出借人在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因此本案一审中出借人董某向法院提交了两项证据以证明借贷关系的真实存在,分别是:银行汇款回单和对账函。一审法院认可了原告董某提交的证据,认为其完成了初步举证责任,同时认为被告某鞋业公司虽然不认可借款和还款,但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因此对被告某鞋业公司的答辩意见不予采信,支持了原告要求还款的诉求。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了上诉。上诉后,律师再次仔细分析研究董某和鞋业公司之间的款项往来以及原被告之间的关系,律师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存在真实的民间借贷关系这一观点存疑,在上诉状中主要提出了以下理由以辩驳:1、董某主张的借款发生在董某担任鞋业公司的副总经理、其妻子蔡某担任公司监事和出纳、以及蔡某的弟弟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期间,且这期间公司的财务往来经常通过董某和其妻子的银行账户进行,董某、蔡某的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明显存在混同;2、董某提交的收据与对账单上记载的借款时间与借款金额不一致,且出具收据和对账单的财务部门不具有代表公司的权能。因此律师认为:首先,董某与鞋业公司之间存在严重的财产混同情形,董某提供的汇款转账记录不能当然地认定为是借款;其次,出具收据和对账函的财务部门,在没有公司授权的情况下不具有代表公司的权能,所以收据和对账函存在明显瑕疵,不具有证据应当具有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不应当被作为认定借贷关系存在的关键证据。

与此同时,二审中律师向法院提交了一份证据,即2018518日董某与公司之间的银行流水,流水中载明了该日鞋业公司向董某共计转了400万元,但董某在一审中只认可2018518日鞋业公司偿还了他200万元。律师认为:在这些款项都无备注的情况下,其性质应当是一样的,如果董某认为其中的200万是还款,那么另外的200万元也应当是还款,按照董某的主张“鞋业公司原向其借款500万元”,在还款400万以后,未还账款应为100万元,但董某却只主张300万元,因此如果董某无法提出充足的证据证明2018518日鞋业公司向其转入的另外200万元是其他用途的话,法院就应当认为董某所主张的借贷关系并不实际存在。二审法院最终认可了律师的观点,支持鞋业公司主张借贷关系不存在的诉求,撤销了一审判决。

民间借贷作为一种资源丰富、操作简捷灵便的融资手段,在我国使用十分广泛,但由于我国民间借贷通常发生在熟人之间,出借方碍于情面往往不会要求借款方出具书面证明、履行相关借贷手续或者提供担保等,加上民间借贷大多是半公开甚至秘密进行的资金交易,所以很容易发生纠纷。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案件时,往往会因为缺乏相应的证据而难以作出裁决,为了解决民间借贷纠纷中“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审判僵局,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判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该司法解释明确了民间借贷纠纷不同情形下中原被告双方的举证责任,如第二条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第十五条规定“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存续承担举证责任”,如果一方不能完成其举证责任,那么就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在本案中,律师正是利用了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则将案件的不利后果转移给了相对方。

合法民间借贷作为融资手段,在一定程度上弥补银行信贷资金不足的短板,对金融借贷起到了补充作用,因此受到国家的鼓励和支持。但是民间借贷作为纠纷的高发区,借贷双方在借款时一定要有预防风险的意识:对于出借方来说,一是不要轻易将钱借给不熟悉的人,因为从法院受理的案件看,借贷双方不熟悉的还款成功率要远远低于熟人之间的民间借贷;二是交付借款时一定要借款人出具借条或者其他凭证。而对于借款人来说,还款时应要求出借人出具收据,或者还款后将借条当面销毁,以免以后惹来不必要的麻烦。另外,借钱、还款时最好能有中间人见证。律师认为,民间借贷纠纷多发性的根本原因在于借贷双方对彼此的人身信任性,中华民族滴恩涌报、诚实守信的传统美德使得中国人都愿意相信别人,但俗话说“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在当今充满诱惑、人心不古的社会环境下,我们更应当有一颗“防人之心”,警惕风险,以免自己的合法权益受损

工作简历: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盈科北京第六届监事会委员盈科北京第七党支部支部书记盈科全国经济犯罪防范与辩护...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朝阳区
  • 执业单位: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20********78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公司法、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