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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志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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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朝阳区高级合伙人律师执业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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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合同签订后,赠与人能反悔吗?

发布者:姚志明律师 时间:2025年02月26日 26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朱某于2009年将其所有的房屋赠与章某,并将赠与合同进行了公证,但一直未按照赠与合同履行赠与义务。2017年,章某以赠与合同纠纷将朱某诉至法院,要求朱某履行赠与义务,配合完成房屋过户手续,但被法院驳回。2021年,朱某提起诉讼要求法院确认赠与合同无效,法院认为赠与合同是朱某和章某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法定无效事由,应属合法有效,但继续履行赠与合同将对朱某的生活造成较大影响,故判决朱某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判决结果】

判决朱某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案件涉及的问题】

1、赠与合同签订后,赠与人能反悔吗?

2、赠与人不履行赠与合同,受赠人能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吗?

【律师解答】

1、赠与合同签订后,赠与人能反悔吗?

“赠与人反悔”之意就是赠与人不再履行赠与义务。赠与人在什么情形下可以不履行赠与义务?大体来说,有以下两类情形:

1)合同具有无效、可撤销的情形:

具备合同无效的一般情形:如赠与人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赠与是虚假意思表示(名为赠与实为买卖的合同),赠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具备可撤销的一般情形:赠与人基于重大误解或者被欺诈、胁迫等而实施了赠与行为。

符合行使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的条件: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如赠与房屋的,在房屋过户前赠与人可以随时撤销赠与。但是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能任意撤销。

符合行使赠与合同法定撤销权的条件:受赠人具有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等情形时,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2)合同有效,但有不履行赠与义务的法定理由:

法律规定,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但值得注意的是,该经济状况显著恶化是指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或者交付前的恶化。换言之,赠与财产转移或者交付后经济状况显著恶化的,赠与人无权要求受赠人返还赠与财产。

综上,赠与合同签订后,赠与人能反悔。但在不同的情形下,赠与人也有反悔不履行赠与义务的多种方式。


2、赠与人不履行赠与合同,受赠人能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吗?

受赠人只能要求赠与人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而不能要求赠与人承担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支付逾期利息等违约责任。这是因为赠与合同是典型的无偿合同,赠与人需要承担向受赠人赠与财产的义务,而受赠人无需向赠与人承担任何义务,也即受赠人是单纯受益一方,因此如果再允许受赠人具有要求赠与人承担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违约责任,对赠与人来说就未免太过苛刻。


【心得感悟】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无偿性是赠与合同最显著的特征,因此为了保证赠与人的利益,法律规定了赠与人在各种情形下的进行“反悔”的权利。但同时为了维护社会的秩序,法律也对赠与人的“反悔”权进行了一定的限制,如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能任意撤销;赠与人的法定撤销权的行使时间只有一年;赠与合同履行后,赠与人不能以经济状况显著恶化要求受赠人返还赠与财产。因此受赠人可以通过将赠与合同进行公证,签订赠与合同后要求尽快履行赠与义务等方式限制赠与人“反悔”的空间。

工作简历: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盈科北京第六届监事会委员盈科北京第七党支部支部书记盈科全国经济犯罪防范与辩护...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朝阳区
  • 执业单位: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20********78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公司法、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