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姚志明律师 时间:2019年04月25日 160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三罪变两罪!看姚志明律师如何为庄大强辩护!
案情简介:
身处要职的庄大强因涉嫌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和挪用公款罪,在2014年9月被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后被逮捕。2015年4月,庄大强被江苏省某市检察院正式提起公诉。
检察院指控,第一,2010年6月份至2014年春节前,庄大强利用担任A镇镇长及党委书记、B乡党委书记、C镇党委书记、D地党工委书记的职务便利,多次非法收受工程承包单位负责人王一、李二所送贿赂计人民币四十万余元,并在工程承揽、工程款结算方面为行贿人谋取利益。第二,2012年2月至2013年9月庄大强在担任D地党工委书记期间,在明知相关工程建设项目没有办理立项、环评、规划、用地等审批手续的情况下,违法决定建设厂房和小区,2014年6月,厂房中的五栋小区因为违法用地被上级国土部门责令拆除复垦,造成经济损失两千万余元。
江苏省某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庄大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遭到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受贿罪和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庄大强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
辩护思路: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姚志明律师接受了被告人庄大强的委托,会见了被告人庄大强,查阅了相关卷宗材料。通过与被告人庄大强的会见沟通以及对证据材料的分析,并鉴于庄大强有自首和立功的情节,姚律师决定对本案做罪轻辩护,提出如下辩护思路:
一、 挪用公款罪罪名指控中,无法证明庄大强挪用的是“公款”,因此该罪名指控不能成立;
二、 受贿罪罪名指控中,庄大强多次受贿的过程高度相似,且证人的证言前后矛盾,部分受贿过程事实不清;
三、 滥用职权罪罪名指控中,虽然项目造成的损失事实清楚,但因项目建设是集体讨论决定而非个人决定的结果,且启动建设项目有特定背景,不宜定罪;
四、 庄大强退还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五、 庄大强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应认定立功行为,对庄大强可以从轻处罚。
裁判结果:
江苏省某市检察院经过审理后,采纳了辩护人提出的部分辩护意见,认为庄大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且情节特别严重。做出如下判决:
一、 被告人庄大强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
二、 被告人庄大强犯罪所得人民币四十万五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律师随笔:
庄大强作为一名从基层做起的公务人员,职位不断上升,直到最后成为了镇上的一把手,权力不断膨胀。
然而,案发后的庄大强对律师充满了不信任,在与律师的沟通中展现的是非常消极的状态。但作为庄大强的辩护律师,姚志明律师在会见中仍能从庄大强消极的话语中抓取关键词,了解案件发生的经过、捕捉仍存在疑点的指控。在分析了检察院所指控的罪名与所了解的案情及证据材料之后,姚志明律师通过与检察官的积极沟通,使得检察院在提起公诉之前撤销了庄大强挪用公款罪的罪名。本项罪名的撤销,对庄大强的心态起到了极大的正向作用。在之后的会见中,庄大强一改先前对律师的不信任,积极与律师进行沟通,并详尽说明了整个案件的经过。
本案挪用公款罪指控中,“公款”来自于与庄大强所在镇政府有关联的Q公司,Q公司注册资本为8000万元,且公司控股人为与政府无关的两自然人。在本罪指控中,有一证据材料为庄大强所在镇政府开具的“庄大强从Q公司所挪用的2000万为‘公款’的确认书”。但值得注意的是,何为公款?公款具有当然的公共财产特性。那么,两无关自然人控股之下的Q公司的款项为何能成为公款?镇政府出具的证明具有百分百的绝对效力吗?检察院均不能作出绝对的肯定答复。若要证明庄大强构成挪用公款罪,那么就必须要证明Q公司的款项为公款;在不能证明的情况下,就不能认定庄大强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因此,姚志明律师抓住这一细微的疑点,反复与检察院沟通,最终成功促成了检察院对这一罪名的撤销。
我们可以看出,检察院由最初指控庄大强三个罪名到后来仅以两个罪名提起公诉,是辩护律师在被告人委托的过程中努力的结果。
在之后的辩护中,姚律师从受贿经过具有高度相似性、滥用职权罪中存在特定背景、被告人具有自首、立功等情节的角度,为被告人庄大强的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两罪名分别作出了罪轻辩护,并最终被检察院在一定程度上予以采纳。
判决结果的客观公正,是我们共同追求的。本案的公正判决,不仅促使庄大强对其罪行进行反思;同时,“三罪变两罪”以及罪轻辩护思路,也体现了律师在刑事案件中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