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志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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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朝阳区高级合伙人律师执业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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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她”设的陷阱?还是你禁不住诱惑?

发布者:姚志明律师 时间:2019年04月25日 91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设的陷阱?还是你禁不住诱惑?

 

案情简介:

本案的主人公是庄小强,一个普通的上班族,但经常为没有女朋友而苦恼。一日,庄小强通过微信认识了易支花女士,两人越聊越投机,于是约定见面,庄小强非常兴奋。庄小强与易支花相约见面的地点是镇子上的一家烧烤店。

2017105日晚,易支花女士带了她两位朋友一起来到了烧烤店,店内灯光阴暗,人们来来往往,四人找了一个偏僻的桌子开始用餐,用餐期间,易支花女士将手机放在桌上离席去洗手间,回来时却发现手机不在了,遂报警。

民警立即赶到烧烤店,在现场取证时,庄小强向警察交代了盗窃的事实并交出了手机。

某市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庄小强构成盗窃罪,于20171127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辩护思路: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姚志明律师接受了被告人庄小强的委托,会见了被告人庄小强,通过与被告人庄小强的会见沟通以及对证据材料的分析,鉴于庄小强有自首的情节,决定对本案做罪轻辩护,提出如下辩护思路:

被告人庄小强在办案民警排查时主动向民警承认盗窃行为并交出赃物,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应当对其从轻处罚。

裁判结果:

某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意见,认为庄小强构成盗窃罪,且有自首情节,做出如下判决:

    被告人庄小强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律师随笔:

本案中,庄小强的盗窃事实清楚,构成盗窃罪,但当易支花女士报警后民警赶到现场进行排查时主动承认盗窃行为并交出赃物且如实供述的行为是自首,依法应对其从轻处罚。

《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自首是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8号)第一条关于 “自动投案”列举了七种情形:

1.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

2.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

3.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

4.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

5.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的,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

6.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

7.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投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主动投案。

关于《解释》规定的7种自动投案的情形,体现了犯罪嫌疑人投案时的主动性和自愿性,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法发[2010]60号)关于“自动投案”的具体认定中,增加几项应当视为主动投案的情形:

1)犯罪后主动报案,虽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没有逃离现场,在司法机关询问时交代自己罪行的;

2)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

3)在司法机关未确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

4)因特定违法行为被采取劳动教养、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强制隔离戒毒等行政、司法强制措施期间,主动向执行机关交代尚未被掌握的犯罪行为的;

5)其他符合本意,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

本案中庄小强符合上述自动投案中第(3)种“自动投案”情形,因此应当认定为自首。 成立自首不仅包括自动投案,而且必须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于自首,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自动投案的动机、阶段、客观环境,交代犯罪事实的完整性、稳定性以及悔罪表现等具体情节,依法决定对其是否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做出评价。庄小强在自动投案后主动交代了犯罪事实,因此,法院采纳了辩护人对庄小强属自首的辩护意见,对其做了从轻处罚。

 

 


中共党员,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股权高级合伙人,盈科北京监事会委员,自2006年年底执业至今已16年。2016年至2019...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朝阳区
  • 执业单位: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20********78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公司法、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