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志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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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朝阳区高级合伙人律师执业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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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酒店摔倒 谁担责

发布者:姚志明律师 时间:2017年04月07日 124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李某北京XX有限公司职员,其公司与XX酒店具有租赁关系。201492日,李某去公司途径XX酒店大厅时突然摔倒,当天经XX医院诊断李某为左肱骨近端骨折,此后医院为其做了骨折修复固定术,李某住院治疗59天,自行支付了医疗费、交通费等。李某认为,造成摔伤完全是因XX酒店未及时清理地面积水且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所致,故李某诉至法院,要求:一、请求判令XX酒店支付医疗费32651.3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900元、营养费2700元、护理费9000元、交通费858元、误工费71000元、伤残赔偿金87820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鉴定费4350元。二、诉讼费由XX酒店承担。

庭审中,李某提交海淀社保局认定工伤决定书、单位工伤事故报告及证人娄×(李某单位司机)的书证,以证明李某因地面湿滑而摔伤,XX酒店辩称该决定书和单位证明系依据李某自述而记载,并不能说明地面湿滑的事实真相,事发时证人是在门外,并未见到李某摔倒。李某提交传真件申请函,以说明XX酒店曾出具申请函承认自己过错并曾准备赔偿,XX酒店辩称XX酒店因与李某单位存在租赁关系,故该申请函只说明双方曾有过协商。李某提交诊断证明书、门诊病历、住院病案及医疗费票据,以证明其治疗、住院并支付医疗费32651.35元,XX酒店认为李某已报工伤赔偿,不能在本案中重复主张。李某提交交通费票据,以证明其支付了858元,XX酒店强调其交通费应与治疗日期相一致。李某提交单位误工证明,以证明“自201492日至2015831日因伤发生误工:(1)每月奖金6000元不予发放,12个月72000元;(22014年末17000元年终奖金不予发放;以上(1)、(2)两项误工费共89000元。”XX酒店指出李某自身就是公司财务人员,其开具的证明也只是财务处出具,且李某应当提供相关的劳动合同、完税证明和工资发放证明,另外奖金应不属于固定收入范围。

庭审中,XX酒店提交酒店大堂照片,以证明酒店门口有“小心台阶”的提示标志,门口长年铺设防滑地毯,李某认为提示台阶并非提示地滑,防滑垫也并未铺设在摔伤地点。XX酒店提交天气预报证明及证人戴×(XX酒店毗邻旅行社导游)书证,以证明事发当天有雨,李某穿着雨鞋小跑进入酒店大堂,李某质疑证人身份,且认为证人应出庭作证。XX酒店提交单位证明,以说明录像设备老化而无法提交当天大厅录像,李某认为作为酒店其应具备完好录像设备。XX酒店另举XX酒店前台员工邓×出庭作证,其证实李某手拿雨伞穿着雨鞋小跑着进入酒店并且滑倒,当时大厅地面上并没有水,距离李某摔倒约两三米处有“小心滑倒”的提示标志,李某认为证人是酒店的员工,与XX酒店具有利害关系,其证言不可相信。

法院判决如下:

一、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六千五百三十元二角七分、住院伙食补助费五百九十元、营养费五百四十元、护理费一千八百元、交通费四百元、误工费一千八百元、伤残赔偿金一万七千五百六十四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五千元、鉴定费八百七十元,以上共计三万五千零九十四元二角七分;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姚志明律师对判决结果的解析:

李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出行中应具备注意安全的意识和自我保护的能力,其在雨天进入酒店,脚穿雨鞋又跑步前行,应小心谨慎防止受伤。庭审中李某虽然提交了认定工伤决定书、工伤事故报告及证人证言等,但均不足以证实XX酒店大厅内地面有水湿滑的事实,故李某摔倒受伤,应自行承担主要(80%)责任。被告提交的酒店照片、证人证言及证人陈述亦未足以证明地面情况,作为XX酒店本来装有摄像设备,然其庭审中却不能提供录相以说明事实,其设备老化之说理由不足,故不足以排除己方责任,因此对于李某摔伤亦应承担次要(20%)责任。


中共党员,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股权高级合伙人,盈科北京监事会委员,自2006年年底执业至今已16年。2016年至2019...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朝阳区
  • 执业单位: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20********78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公司法、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