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志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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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朝阳区高级合伙人律师执业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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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印章骗货款 司法鉴定揭阴谋

发布者:姚志明律师 时间:2016年08月10日 52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梗概

A公司与B公司于2013年7月7日签订《钢材购销合同》,约定由A公司为B公司位于甲区八家220KV送电工程、某某市政工程供应钢材和木材。合同第5条约定:每月30日前结清货款,逾期付款按照应付款千分之一每日收取违约金;第9条约定,协商不成双方均可向各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3年5月至7月,A公司依约供货,B公司仅支付部分货款。2014年6月17日双方对账后又签订《补充协议》,B公司尚欠钢材余款562022.95元未予支付,定于2014年7月15日之前支付。到期后B公司仍未支付。故A公司起诉至B公司,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给付材料款562022.95元,并按照每日1%。支付自2014年3月8日起至实际付款日的违约金;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B公司答辩称:一、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从未建立过买卖合同关系,答辩人也没有与被答辩人签署过任何《钢材销售合同》。《钢材销售合同》印章是被答辩人私自伪造刻制的。同时,在《钢材购销合同》上签名的余某也不是我公司工作人员,我公司从未授权其与被答辩人签署任何协议,更没有授权其以公司名义签署《补充协议》及收受所谓被答辩人供货。因此,余某冒用我公司名义签署的《补充协议》及送货单、材料清单等因没有我公司书面授权,没有法律效力。二、鉴于被答辩人及余某伪造我公司印章及违法签署《钢材购销合同》,企图骗取货款金额达562022.95元,属于数额特别巨大,且情节特别恶劣,我公司认为,本案已经涉嫌犯罪,强烈要求贵院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北京A公司的诉讼请求。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姚志明律师对判决结果的解析:

当事人对自己主张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否则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本案中原告主张其系与被告形成买卖合同关系,但其出示的《钢材购销合同》中加盖的有被告名称的印章经鉴定,与被告实际使用的印章不符,原告也没有证据证明在合同中签字的余某有权代表被告签署合同。故该份购销合同不足以证明其与被告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原告主张余某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但未提交证据证明余某向其表示过为被告员工身份的行为,原告仅依据送货地点所挂标牌即认定构成表见代理理由不充分,法院对此不予认可。且余某在经原告申请出庭作证时,明确表示其不是被告的员工,上述款项均应由其支付;余某所雇用的会计王某亦称其从被告处领取支票后,用于对外支付材料款,并未陈述其系代被告对外支付材料款。综上原告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与被告之间有买卖合同关系,故对其要求被告支付材料款的诉讼请求法院无法支持。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姚志明律师温馨提示:

做生意当以诚信为本,切勿投机取巧,引火上身。


工作简历: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盈科北京第六届监事会委员盈科北京第七党支部支部书记盈科北京刑事法律事务部(一...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朝阳区
  • 执业单位: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20********78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公司法、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