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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可红律师
王可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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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徐汇区专职律师执业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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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追索权提示付款待确认起诉后成功调解拿到钱款

发布者:王可红律师 时间:2022年11月29日 38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例点评

1、简述案件详细情况

、原告与被告是多年的生意合作伙伴,只是因某大房产出现问题,导致原告的票据权利很难实现。原告要不到钱只能去法院起诉。

2、本案票据关系系买卖合同的基础关系(原因关系)而产生,原告是合法取得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被告主张该汇票是非法贴现不属实,是无理狡辩。

2、被告主张本案原告丧失对被告追索权不能成立。原告合法取得票据后,于到期日前一天提示付款,提示付款后票据状态显示为:“提示付款待签收”,经法庭调查,截至庭审时仍然显示”提示付款待签收。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十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但相关法律法规未对持票人在票据到期日前提示付款作出限制性规定。本案原告虽然在汇票到期前一天提示付款,但该提示付款因承兑人未予回复而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呈持续状态,汇票到期后承兑人在系统中可以看到该提示付款申请。故本案原告到期日前一天提示付款的效力及于汇票到期后,具有法定提示付款期内提示付款的效力。因此,本案原告作为持票人并不丧失对其前手即本案被告的追索权。

关于被告提及原告未举证拒付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六十二条规定: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本案原告作为持票人提示付款后,票据状态一直为提示付款待签收,原告也未收到相关款项,可以证明票据到期未付款系客观事实。原告提示付款后,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一直显示“提示付款代签收”,原告代理人经向出票人开户行询问,承兑人这种怠于做出应答,实为以实际行为表示拒绝付款。并且,本案案涉票据出票人和承兑人出现资金困难已经不能兑付的事实几乎举国皆知,故本案符合票据拒付的实质要件,应视为原告已取得拒绝付款的其它合法证明,可以向票据前手行使追索权。因此,被告辩称原告未提供拒付证明无权行使票据追索权的主张和理由不能成立。

4、关于被告其他辩解。本案被告庭审中试图以否定原被告双方的基础法律关系和混淆其他原因关系进行抗辩,根据最人高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十三条规定:票据债务人以票据法第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为由,对业经背书转让票据的持票人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法院依法不应支持被告这方面的抗辩。

2、任何一个案件在结果未定以前一定不要放弃努力!

从事法律方面工作十七年,先后在法院(担任书记员)、律所辗转工作多年,系上海市律协十一届刑诉专业委委员。所在律所上海申浩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徐汇区
  • 执业单位: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97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继承、拆迁安置、工程建筑、婚姻家庭、房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