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赖中全律师 时间:2024年04月02日 70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罗XX。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中全,浙江精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XX。
原告罗XX与被告李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24年1月31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60000元,并赔偿原告利息,从2023年3月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每月利息1950元计算,截止起诉日利息为21450元;2.判令被告承担违约金114000元(100000×0.005×30×4+100000元×0.005×30×3+60000×0.005×30×1);3.判令被告支付给原告律师代理费XX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4年2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如下:
2021年11月11日,被告李XX因需向原告罗XX借款260000元,约定月利息为1950元,并由被告出具借条一份。借款后,被告仅支付利息至2023年2月。2023年3月28日,双方再次签订延期还款承诺书一份,约定借款260000元分3次归还,于2023年9月30日归还100000元,如未按时归还,每天按逾期金额千分之五支付违约金;于2023年10月30日归还100000元,如未按时归还,每天按逾期金额千分之五支付违约金;于2023年12月30日归还60000元,如未按时归还,每天按逾期金额千分之五支付违约金。双方还约定如被告未能按约还款,则原告可要求被告提前清偿本金及利息,并由被告赔偿原告的所有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利息、违约金、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误工费、拍卖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后被告未能按延期还款承诺书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构成违约,遂成诉。
另,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了律师代理费XX元。
本院认为,原告罗XX与被告李XX之间形成的民间借贷关系,系双方自愿,内容合法,依法应认定有效。被告应按借条及延期还款承诺书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逾期未还构成违约的,被告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至于违约责任标准,鉴于双方既约定有借款利息又约定有违约金,利息及违约金之和应以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的四倍为限,现原告自认被告已支付利息至2023年2月,故被告还应支付自2023年3月至2023年9月止以本金260000元为基数按每月1950元的标准计算的利息,自2023年10月1日起至2023年10月30日止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10月31日起至2023年12月29日止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12月31日起至2024年1月29日止以260000元为基数均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标准计算的违约金,以及自2024年1月30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260000元每月支付利息1950元的标准计算的利息。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律师代理费XX元,亦属合理费用,按约应由被告承担,原告该项诉讼主张,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原告诉讼请求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不合理部分,本院不予支持。为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给原告罗XX借款本金260000元及前期利息13650元,并支付自2023年10月1日起至2023年10月30日止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10月31日起至2023年12月29日止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12月31日起至2024年1月29日止以260000元为基数均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标准,以及自2024年1月30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每260000元每月利息1950元的标准计算的利息、违约金;同时支付给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律师代理费XX元。
二、驳回原告罗XX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