赖中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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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台州专职律师执业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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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杨某盗窃罪一审

发布者:赖中全律师 时间:2023年06月27日 64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男,汉族,小学文化,农民。2014年3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温岭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2016年4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温岭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6年10月25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6月8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7月1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温岭市看守所。

辩护人赖中全,浙江精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温岭市人民检察院以台温检公诉刑诉(2017)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盗窃罪,于2018年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及其辩护人赖中全到庭参加诉讼。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公诉机关申请,本院决定延期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月13日至6月8日期间,被告人杨某单独或伙同魏某2(另案处理)在温岭市,盗窃五十一次,窃得电动自行车五十一辆及车上财物,经鉴定共价值人民币99499元。2017年6月8日,路桥区某民警在路桥区某处抓获被告人杨某并当场扣押了其盗窃来的电动车。同日,温岭市公安局某民警将被告人杨某带回温岭市看守所。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移送了相关证据予以佐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诉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予以惩处。

被告人杨某对起诉指控第二十五节盗窃没有异议,对其他指控均有异议,辩解不认识魏某2,也未实施其他的盗窃。被告人杨某的辩护人辩称起诉指控被告人杨某实施除第二十五节外的盗窃,缺乏事实、法律依据,本案监控录像中的人面部特征模糊,无法识别,而且被窃车辆均已灭失,该鉴定结论不能作为本案定罪处罚的依据。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X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能互相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被告人杨某及其辩护人提出除起诉指控第二十五节盗窃外的事实,缺乏事实、法律依据,本案监控录像中的人面部特征模糊,无法识别,而且被窃车辆均已灭失,该鉴定结论不能作为本案定罪处罚的依据的意见。经审理查明,起诉指控被告人杨某与同案犯魏某2一起实施的盗窃部分,同案犯魏某2不仅供述了相关的盗窃事实,还有被害人陈述及相关天网监控等证据相印证,同案犯魏某2通过辨认也指出天网截图中的同案人就是被告人杨某,被告人杨某自述与魏某2不认识,即不存在利益关系,同案犯魏某2的口供应予以采信。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未与魏某2一起盗窃部分,除起诉指控第二十五节外,仅有被害人陈述及天网截图,截图的面部特征较模糊,且大多有帽子挡住部分面部,在无其他证据相佐证的情况下,就此认定为被告人杨某所为,本院难以支持。另,本案被害人均对被窃的电动车截图进行辨认,价格认定部门据此确认了相关电动车的型号,通过合法的程序做出价格认定,该结论应予以采信。因此,被告人杨某及其辩护人提出除起诉指控第二十五节盗窃外与魏某2一同盗窃的事实,缺乏事实、法律依据,鉴定结论不能作为本案定罪处罚的依据的意见,与查明的事实和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单独或结伙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8日起至2020年4月7日;罚金款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折叠刀、手套、撬锁工具、胶布及屏蔽器,予以没收。

三、责令被告人杨某将共同犯罪所得退赔各被害人。


赖中全律师,联系电话:13185616155,所属于浙江精通律师事务所,赖中全律师擅长处理刑事辩护、买卖合同纠纷、婚姻家...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台州
  • 执业单位:浙江精通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31020********91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婚姻家庭、交通事故、人身损害、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