赖中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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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台州专职律师执业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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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X故意伤害罪一审争取缓刑

发布者:赖中全律师 时间:2023年01月06日 123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XX,男,1987年10月出生于浙江省三门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三门县。2017年3月31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6日经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2017年7月26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罗XX,浙江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XX,男,1988年5月出生于浙江省三门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三门县。2017年3月31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6日经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2017年7月26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赖中全,浙江精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以台路检公诉刑诉(2017)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XX、张XX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马XX、二被告人及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16日上午,被告人张XX、张XX与茅某在台州市路桥区X酒店后面的桥头因债务问题发生纠纷继而打架,被告人张XX、张XX以拳打脚踢方式将茅某打伤。经法医鉴定,茅某遭外力作用致左眼挫伤、左眼眶内侧壁、下壁、外侧壁骨折、全身多处外伤,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2017年3月31日,被告人张XX、张XX被公安机关抓获。2017年4月12日,被告人张XX、张XX家属一次性赔偿被害人茅某人民币80000余元,被害人茅某并对二被告人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XX、张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茅某的陈述、辨认笔录、调解书、谅解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XX、张XX目无法纪,结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张XX、张XX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认罪,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有悔罪表现,均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罪名成立。被告人张XX的辩护人认为应认定其系从犯,于法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张XX、张XX的辩护人认为二被告人系初犯、偶犯,具有无前科、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被害人存有一定过错、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等情节,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量刑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综合考虑二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性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X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二、被告人张X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均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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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地区:浙江-台州
  • 执业单位:浙江精通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31020********91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婚姻家庭、交通事故、人身损害、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