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合伙关系为借贷获支持
(2019)苏0116民初8253号;(2020)苏01民终6222号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与被告杨某是亲戚关系,杨某开美容美发店邀请原告投资,双方口头约定经营风险有被告承担,原告只享受盈利,不参与经营,每年分红10%,2017年10月分两次将40万支付给了被告。2018年3月原告与另一被告丁某签订了《合伙人协议》,约定原告出资40万元用于与被告丁某经营苏州市姑苏区美容店,但原告不参与经营,不干涉门店的一切经营管理,只享受分红,不承担亏损;2019年3月原告与被告丁某签订补充协议,载明丁某在经营中亏损有其本人承担,并承担返还40万元入股费,并出具欠条,已还6万,还差34万元未归还。故,诉请两被告共同返还34万元及利息。
被告抗辩:
杨某与原告就案涉款项不存在借贷合意,原告真实意思是投资,并将原告支付的40万也给了丁某,原告也与丁某签订合伙人协议已及补充协议,明确是与丁某合伙开店,与自己无关。
丁某认为自己与原告并不认识,涉案款项发生在原告与杨某之间,丁某从未收到过涉案款项,其也是杨某的员工,负责店面管理,签订合伙人协议是在杨某的安排下签的字,与自己无关。
法院认为:
合伙系各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亏损共担,盈利共享的民事法律关系;借贷关系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两者的本质区别在于贷款人不承担借款人经营中的亏损与风险,而合伙经营中的经营风险由合伙人共担。据此,认定丁某与原告之间签订的《合伙协议》符合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特征,不是个人合伙关系,即名为合伙实为借贷。最终判决:返还34万元及利息。
一审判决后,杨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律师总结:
本案当初为原告张某自己诉讼,其个人按照合伙协议及欠条起诉,仅起诉丁某个人,法院也立案为合伙纠纷;后原告委托本律师,了解案情后,第一时间与法官沟通,1,为原告追加了本案的被告杨某,2,重新变更了诉讼请求,减少了原告的诉请金额,退还了多交的诉讼费3,重新起草了事实与理由,将合伙变更为民间借贷;本案就等于全部重新进行了更改。如果让原告撤诉重新起诉,会让原告损失诉讼费、保全费等已缴纳的费用,这也是法官的支持。总的看来本案还是比较复杂,仅靠原告自己起诉,且所起诉丁某处于涉嫌刑事案件,身无分文,也理不清法律关系,幸亏及时找到了律师,按照律师的思路全部得到了法院的支持,才减轻了自己的损失。专业的事应当交给专业的律师,咨询电话:周律师159964028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