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长民双证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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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因管理之债

作者:周长民双证律师团队时间:2023年09月01日分类:侵权案例浏览:531次举报
2023-09-01

无因管理案例分析

                                                 (2022)苏0115民初13629号

案例简介

    2021年4月28日,因被告一在租赁的场地上需要搭建一敞篷,便找到被告二并支付给被告二1万元定金,被告二找到电焊工过来焊东西,电焊火花掉到空调泡沫上引起火灾;住在附近的原告看到火势较大,出于善心上前救火,并在救火时于房屋二层摔下当场昏迷,伤势严重,花费医药费20余万,鉴定为为一处九级,两处10级,故诉至法院。

   本律师代理被告一、被告二,接受委托后对案件进行了分析,原告起诉的案由为无因管理之债纠纷,根据民法典第121条、第979-984条规定,无因管理是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受益人应当在受益的范围内进行补偿。分析之后,发现本案被告一仅是承租人,缺少必要的被告,经过调查,本律师决定追加电焊工为被告三,二房东为被告四,大房东为被告五,最终原告不同意追加被告四及被告五,法院仅追加被告三,将二房东,大房东依职权追加为第三人。

法院认为

1,原告的行为是否构成无因管理。原告的目的是为了防止火灾蔓延从而对失火场地和物品进行损坏,救火的目的是为了避免他人的利益受到损失;救火的行为并非履行法定或约定的义务,其是否有利于自己,均不影响无因管理的构成。

2,无因管理的受益人认定。被告一作为涉案失火场地的承租人,实际使用人以及场地物品所有人;两第三人作为涉案场地的转租人和出租人,均是受益人。被告二、被告三非本案的受益人。

法院判决

2023年8月21日,一审法院历经一年时间终于判决,原告承担所有损失的50%,被告一承担损失的25%,被告二不承担责任,被告三不承担责任,转租第承担15%,出租人承担10%。

律师建议

无因管理制度要适当界限“禁止干预他人事务”与“奖励互助义行”两项原则,使无法律上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者,在一定条件下享有权利,负有义务。通过这个案例,可以看出国家是鼓励人民见义勇为,对这种好人好事造成的损失是给予保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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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地区:江苏-南京
  • 执业单位:江苏华才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20120********77
  • 擅长领域:法律顾问、加盟维权、知识产权、刑事辩护、合同纠纷
江苏华才律师事务所
1320120********77 法律顾问、加盟维权、知识产权、刑事辩护、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