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因管理案例分析
(2022)苏0115民初13629号
案例简介
2021年4月28日,因被告一在租赁的场地上需要搭建一敞篷,便找到被告二并支付给被告二1万元定金,被告二找到电焊工过来焊东西,电焊火花掉到空调泡沫上引起火灾;住在附近的原告看到火势较大,出于善心上前救火,并在救火时于房屋二层摔下当场昏迷,伤势严重,花费医药费20余万,鉴定为为一处九级,两处10级,故诉至法院。
本律师代理被告一、被告二,接受委托后对案件进行了分析,原告起诉的案由为无因管理之债纠纷,根据民法典第121条、第979-984条规定,无因管理是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受益人应当在受益的范围内进行补偿。分析之后,发现本案被告一仅是承租人,缺少必要的被告,经过调查,本律师决定追加电焊工为被告三,二房东为被告四,大房东为被告五,最终原告不同意追加被告四及被告五,法院仅追加被告三,将二房东,大房东依职权追加为第三人。
法院认为
1,原告的行为是否构成无因管理。原告的目的是为了防止火灾蔓延从而对失火场地和物品进行损坏,救火的目的是为了避免他人的利益受到损失;救火的行为并非履行法定或约定的义务,其是否有利于自己,均不影响无因管理的构成。
2,无因管理的受益人认定。被告一作为涉案失火场地的承租人,实际使用人以及场地物品所有人;两第三人作为涉案场地的转租人和出租人,均是受益人。被告二、被告三非本案的受益人。
法院判决
2023年8月21日,一审法院历经一年时间终于判决,原告承担所有损失的50%,被告一承担损失的25%,被告二不承担责任,被告三不承担责任,转租第承担15%,出租人承担10%。
律师建议
无因管理制度要适当界限“禁止干预他人事务”与“奖励互助义行”两项原则,使无法律上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者,在一定条件下享有权利,负有义务。通过这个案例,可以看出国家是鼓励人民见义勇为,对这种好人好事造成的损失是给予保护的。
周长民双证律师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