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主体不适格被驳回
(2019)湘1224民初1122号
原告陈述2008年原被告在浙江打工认识,后同居生活,2010年在四川办理结婚登记,并生育一子一女,后双方性格不合,无共同语言,且双方2014年一直分居至今5年之久,2019年在湖南某县起诉要求离婚。
被告辩称:通过被告提供的身份证信息,结合四川某县民政局调取的登记信息,两者比较发现身份号码有一位不同,按照被告提供的身份信息办理结婚登记时并不够结婚年龄,同时也让四川办理结婚登记的机关出具了被告现有的身份信息婚姻状况的证明,是无婚姻档案。因此,被告拒绝承认之间存在婚姻关系。
法院认为:双方对在一起生活几年,生育两子女都认可。因公民身份号码是每个公民唯一的、终身不变的身份代码,由公安机关按照公民身份号码国家标准编制。本案中结婚登记中的号码与被告提供的身份证号码不一致,故无法确定进行结婚登记时的雷女士与本案的被告系同一人。因此,以本案无明确的被告,主体不适格为由,
当庭驳回原告的起诉。
本案是一起因农村结婚普遍较早,办理结婚登记不规范的情况,导致的一起离婚诉讼;不管如何女方离婚总是处于弱势,为了帮助雷女士避免婚姻登记上出现二婚的瑕疵,本律师采取了
周长民双证律师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