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加盟商开店后诉讼法院各判决15%损失自己承担
(2020)苏0114民初2490-2493/2497-2500号
原告陈述2019年与被告公司签订《区域合伙人服务协议书》,确定就“精巧荣宝互动”AR奇幻儿童乐园项目在浙江签订运营和管理服务合作,同时赋予原告合作区域的代理权,合同期限约定一年;原告认为与被告之间成立的是商业特许经营合同关系,被告不具备两店一年,未进行商务部备案,未依法如实披露其特许经营的相关信息、不具备成熟的经营模式等;原告虽然店铺开业,运营不及时、不到位,产品一直无法得到市场认可,一直处于亏损状态,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返还服务费14400元、赔偿开店的损失暂计5万元等。
被告辩称:1,合同签订后,被告履行了店铺选址、装修指导、开业指导等合同义务,并顺利将店铺开业。2,原告使用了被告的项目名称、标识、游戏软件等经营资源。3,诉讼时原告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店铺已经关闭。4,被告具备成熟的经营模式进行对外加盟,虽然不具备两店一年、未披露信息、未商务部备案,但是均属于行政管理规定,即使不满足上述条件,也不必然导致合同的解除。
法院认为:1,合同是否解决的问题。因原告在诉讼时距离合同到期仅剩余2个月,且至开庭时,合同期限已经届满,解除合同的诉求已经没有异议,故不予支持;2,返还服务费的问题。根据被告在履行合同中存在过错对原告影响的大小,故酌定返还21600元(占总服务费用的15%);3,赔偿损失的问题。购买设备、租赁房屋等产生的费用均系原告正常的经营成本,原告作为商业主体应当承担的商业风险,故对其损失不予支持。综上判决被告返还服务费21600元。
以上8起案件原告代理人均为同一所律师,且案件性质均相似,判决结果均相同,故编辑在一起,并配有法院案号以备核实。这8起特许经营的案件明显属于群体起诉的案件,本律师作为被告的代理律师,如果这些案件处理不及时、处理不好,可能还会有很多正在观望的加盟商为了争取自己的利益采用同样的方式进行起诉,通过法院的判决,让一些加盟商看到法院的态度,也就不会进行恶意诉讼,不但保护了被告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在这些案件中为被告争取了最大的利益。同时也感谢雨花法院的公平、公正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