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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匡X、陈X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曾涛律师 时间:2022年04月13日 60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陈X立即停止对原告该房屋居住权、使用权、收益权的侵权,并排除妨碍。事实及理由:2013年2月21日,原告与信阳市浉河区长城房地开XX(以下简称项目部)签订了一份房屋《认购书》,购买该项目部开发的位于信阳市。2021年11月30日,原告发现被告陈X将涉案房屋大门破坏,并意图进一步装修,双方发生争执。被告侵害原告民事财产权益,属于严重侵权行为,恳请依法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我是案涉房屋的建筑商之一,开发商欠我工程款,房子已由开发商抵给我冲抵工程款,我另付了一部分现金,房屋已属我所有。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21日,原告与信阳市浉河区长城房地开XX签订了一份房屋《认购书》,购买该项目部开发建设的位于信阳市,面积96平方米,售价387744元。原告于2013年2月7日支付首付款18万元,于2015年2月9日支付12.5万元,项目部分别开具了收据,加盖有项目部财务专用章。因房屋尚未办证,原告下余5万元依照约定尚未支付。原告2013年支付首付款后,项目部即将房屋钥匙交给原告,原告在北京打工,房屋一直空闲。

2021年8月18日,开发商股东之一刘XX向被告陈X出示其与项目部及另一股东苏XX于2014年12月9日签订的《抵扣协议书》,该协议约定因其内部合伙分红将案涉房屋及另一套房屋抵给刘XX,陈X根据该协议相信案涉房屋属刘XX所有,遂与刘XX、项目部三方签订一份《认购协议书》,约定案涉房屋以33万元卖给陈X。陈X接收房屋后,开始装修,原告得知后阻拦陈X装修,现双方处于僵持状态。

本院认为:原告已按照《认购书》的约定于2013年2月7日支付18万元,2015年2月9日支付12.5万元;项目部、苏XX却又于2014年将同一套房屋抵给刘XX,2021年项目部、刘XX又卖给陈X,项目部、苏XX、刘XX作为案涉房屋的开发商,将同一套房屋重复销售、抵款,违背了诚信原则,根据案情,本院确认项目部2013年将房屋销售给原告匡X的行为有效,匡X对房屋享有权利;此后的两次抵款行为均无效,陈X应当停止装修、退出房屋,不得妨碍原告对该房屋行使权利。由此引起的陈X与项目部、刘XX之间的纠纷,以及陈X已装修部分的处理,不属本案审理范围,可自行协商或另诉解决。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陈X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不得再对原告匡X购买的位于信阳市房屋进行装修,不得妨碍原告匡X对该房屋行使权利。

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陈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曾涛律师,男,河南省信阳市人,毕业于广东中山大学法学院法学专业,法学学士学位,具有良好的正规法学教育背景、深厚的法学理论...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信阳
  • 执业单位:河南开景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1520********71
  • 擅长领域:医疗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人身损害、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