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保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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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原债权人已过世,律师成功帮助其继承人追回货款

发布者:李保华律师 时间:2023年04月11日 56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崔女士

原告:王先生

原告:王先生

原告:李女士

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杨先生

原告崔女士、王先生、王先生、李女士诉被告杨先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2 年 5 月 24 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崔女士及四被告共同委托诉 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先生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崔女士、王先生、王先生、李女士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杨先生向原告支付货款本金 23334 元及逾期付款损失 1439 元; 2、判令被告以 23334 元为基数,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为 基础加计 30%, 向原告支付自判决之日起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 的利息;3、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事实 与理由:被告杨先生因业务需要,从原告崔女士的配偶王某1处购买瓷砖、卫浴配件等材料。2019 年 1 月 31 日, 被告向王出具欠条证明共欠材料款 23334 元。后原告崔女士的配偶王某1去世,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货款,但是被告迟迟不履行付款义务。原告王先生系王某1的子女,原告王先生和李女士系王某1的父母。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依法向贵院起诉, 望贵院判若所请。

被告杨先生未到庭亦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查明如下事实:杨先生自 2018 年起多次从王某1 处购买瓷砖和卫浴系列货物,未支付货款。双方经对账合计欠付 23334 元,杨先生在欠款明细上签字确认。 2019 年 1 月 31 日,杨 先生向王某1出具欠条,

王某1死亡户口注销单载明王某1 20197月7日因各种疾病死亡。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欠款明细、欠条、证明、结婚证、户口 本及原告当庭陈述为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杨先生与王某1达成的口头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王某1依约供应货 物后,杨先生未支付货款,构成违约,应予支付。根据原告提交欠条及欠款明细,可以认定杨先生欠付货款 23334 元,事实清楚, 证据确凿,本院予以支持。王某1因病死亡,其对杨先生的债权应由其继承人享有, 四原告作为王某1第一顺位的合法继承人主张权利主体适格,杨先生应向四原告履行还款义务。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王某1与杨先生对货款支付期限与利息有过约定,对于 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杨先生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其相 应诉讼权利,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 被告杨先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崔女士、 王先生、王先生、李女士货款 23334 元;

东营李保华律师,李保华律师在刑事辩护中,注重以刑事证据分析辩护为导向,特别是对从控方证据的来源,证据的收集,证据的甄别,...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东营
  • 执业单位:山东康桥(东营)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520********37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房产纠纷、工程建筑、公司法、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