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李保华律师 时间:2023年03月06日 160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王女士
被告:王某1
本律师为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王女士与被告王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女士、被告王某1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女士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王女士与王某1离婚;2.依法判令婚生女王某2由王女士抚养,王某1每月5日前向王大作支付抚养费1114元直至其年满十八周岁,于月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抚养费一次性支付;婚生女王某3由王女士抚养,王某1每月5日前向王女士支付抚养费1114元直至其年满十八周岁,其中自2020年9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抚养费一次性支付;3,依法判令王某1给予王女士经济补偿50000元;4.本案诉讼费等费用由王某1负担。
事实和理由:王女士与王某1于2005年经人介绍认,2006年9月25日登记结婚,2008年1月11日生育女儿王某2,2020年5月2日生育女儿王某3。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差,结婚后感情一直不和睦,且王某1不关心妻儿,不为家庭付出,家庭花销及抚养孩子基本靠王女士一人。现双方已经无法共同生活,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离婚。
王某1辩称,一、不同意离婚,根据本案的法律事实,夫妻双方不存在感情破裂的情形,不具备法律规定的离婚条件,恳请法院依法驳回王女士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二、王女士起诉状中对离婚理由陈述完全颠倒黑白,主要表现在以下4个方面:1、王某1对王女士疼爱有加,王某1为了自己的妻子和孩子生活的好,婚后将自己工资全部交给王女士,而王女士每月仅给王某1生活费100至200元。故起诉状中王女士所称王某1不关心妻儿,不为家庭付出,家庭花销及抚养孩子基本依靠其一人与事实不符。2、不仅王某1积极抚养孩子,而且王某1的父母,为了孩子王某2的健康成长给孩子160000元,王女士将这160000 元加上彩礼30000元共计190000元,以自己的名义存入XX有限公司,每年的利息就有一万多元,这些钱现已被王女士全部取走。3、2017年12月1日,王某1与王女士为孩子王某2在XX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XX人寿福满堂年金保险”每年购买保险的保费,分别由王某2的爷爷和姑姑每年将保费转给王女士,由王女士交给保险公司,该份保险已投保四年将于2023年到期,而购买保险的这54000元保费是由王某1的父亲和姐姐支付,根据上述事实证明王女士在起诉状中称“家庭花销及抚养孩子基本依靠原告一人”与事实不符。4、王某1与王女士双方自2005年相识,经恋爱和充分了解后于2006年9月登记结婚,并摆酒席宴请亲朋好友举行婚宴。双方于2008年1月11日生育女儿王某2,至今已共同生活17年多,生活中双方能互帮互助、也有较充分的沟通和了解。所以根据事实证明双方婚前经充分了解有感情基础,婚后生儿育女至今17年,双方感情和睦。不具备法律规定的离婚条件。双方正常生活中,王女士突然提出离婚,并将王某3、王某2出生后百日宴,亲戚朋友随的礼金54240元全部拿走。三、双方夫妻共同财产情况:婚后双方共同购置一辆汽车,车牌号码为,该辆车购车款中有40000元是王某1的父亲支付的,,该车登记所有人为王某1。以法律规定,只有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才准予离婚。王某1认为与王女士之间的感情并没确已破裂,坚决不同意离婚,所以,恳请法庭能维持王某1的婚姻,维持孩子的幸福。综上所述,王女士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根据,请求法院判决不准离婚。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王女士与王某1于2005年经人介绍相识,2006年9月25日在东营市东营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08年1月11日生育长女王某2,2020年5月2日生育次女王某3、王女士与王某1因家庭生活琐事争吵,影响了双方夫妻感情。本院认为,王女士与王某1感情基础较好,双方结婚时间较长,婚后共同生活且已经生育三个子女,已经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因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纠纷在所难免,只要双方积极沟通、彼此信任、互谅互让,仍有和好的可能。现王某1不同意离婚,王女士提供的证据亦不足以证实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王女士的离婚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王女士与被告王某1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