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保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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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东营专职律师执业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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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

发布者:李保华律师 时间:2022年10月09日 66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郑XX

本律师为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张XX

被告:朱XX

原告郑XX与被告张XX、朱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XX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保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XX、朱XX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张XX、朱XX向郑XX归还借款本金320000元及利息180693元,共计500693元;二、判令张XX、朱XX320000元为基数,按照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年利率15.4%)计算,向郑XX支付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已严重侵犯了郑XX的合法权益,故郑XX特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XX、朱XX未作答辩。

XX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借条2份、电子银行回单2份、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1组、结婚登记申请书等证据。上述证据具有真实性、客观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根据郑XX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7月1日,张XX出具借条一份,该借条载明:今因经济困难,急需流动资金进行周转,因此从郑XX处借用人民币贰拾万元整(小写:200000.00),借款期限为半年(自2015年7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为了保证资金安全,借款人委托出借人将该借款200000元转入借款人特意指定的账户该项借款约定的月利率为3%;借款人在每月的最后一天支付给借款人的当月利息为陆仟元整(小写:6000.00);该项借款将在2015年12月31日准时偿还借款本金及最后一个月的利息,共计为贰拾万陆仟元整(小写206000.00)绝不拖欠!

XX主张的利息计算方式为:以32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自2017年9月1日至2021年5月31日共计180693元。郑XX自认2017年后张XX的父亲托曹XX支付其1000元。2019年4、5月份张XX通过微信支付其400元。

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关于郑XX主张的借款本金320000元,根据双方约定的借款利率,结合自2016年10月15日起利息的数额以及郑XX自认张XX已偿还40000元本金的事实,对郑XX该项主张,本院予以支持。

XX主张的利息180693元,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郑XX主张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32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利息,本院予以支持。张XX、朱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动放弃部分诉讼权利。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六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条,《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XX、朱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郑XX借款本金320000元、利息180693元,共计500693元;

二、被告张XX、朱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上述全部借款为止,以32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支付原告郑XX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07元,由被告张XX、朱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东营李保华律师(法律帮助热线:13954635888)李保华律师在刑事辩护中,注重以刑事证据分析辩护为导向,特别是对从控...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东营
  • 执业单位:山东康桥(东营)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520********37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房产纠纷、工程建筑、公司法、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