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李保华律师 时间:2022年09月29日 69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张XX
本律师是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杨XX
原告张XX与被告杨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杨XX偿还张XX借款本金50000元及自起诉之日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杨XX承担。事实和理由:张XX与经办人史XX的女儿是同事关系,张XX经史XX介绍将50000元借款本金借给杨XX,杨XX向于2019年12月11日出具了借条,后来杨XX偿还过利息,2020年12月11日借款到期后杨XX没有归还借款本金,仅支付了当年的利息9000元,后又归还利息6000元,诉讼之后杨XX又偿还了利息2000元,但没有归还借款本金。
杨XX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12月11日,杨XX向张XX出具借条,载明:今借张XX借现金伍万元正(50000元)用期一年,明年2020年12月11日归还,利息按1分5算,利息月付,借款人:杨XX;经办人:史XX。张XX陈述已按借条约定向杨XX支付50000元借款,其中35000元通过经办人史XX的微信账户转账给杨XX,15000元用于偿还(2021)鲁0502民初4028号判决书中杨XX所欠史XX货款216000元中的15000元。张XX认可杨XX已支付借款利息9000元、6000元、2000元,借款本金未偿还。
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张XX提供的借条、微信转账记录等能够证明张XX与杨XX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该借贷行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应予以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及时清偿到期债务。杨XX应依约向张XX履行归还借款的义务,还款期限已届满,张XX有向杨XX主张返还借款的权利。对张XX要求杨XX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杨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其已放弃了一审中举证、质证的抗辩权利。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杨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XX借款本金50000元及自2021年9月2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40元,减半收取计570元,由被告杨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