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保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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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东营专职律师执业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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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垦利区张XX等故意伤害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李保华律师 时间:2017年10月19日 31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东营刑事辩护律师保华,从事法律工作多年,专业代理刑事辩护案件。其中有无罪判决,免予刑事处罚判决,缓刑判决,死刑改判死刑缓期执行判决,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书起诉阶段改变案由等大量成功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部分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对您有帮助!

刑事辩护律师的职责无非三点:第一,就是让无罪的人免予受到法律的追究。第二,就是通过辩护,使犯罪嫌疑人受到其相应的处罚,依法使犯罪嫌疑人获得减轻、从轻处理的判决;第三,就是通过律师参与刑事案件,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避免被刑讯逼供,依法申请取保候审等,维护刑事案件程序的正当性、合法性。

本案作为杨X的辩护律师发表辩护意见,最终人民法院判决杨X缓刑。

案情简介:

2014年6月17日晚23时许,被告人张XX受盖XX(已死亡)指使,组织并伙同被告人刘X、杨X、张XX窜至垦利县郝家镇大务新XX和美家园楼区项目部,张XX利用自己保卫科长身份领路进入楼区至项目部大院并叫开大门指明被害人住处、其他三名被告人持械进入项目部吕某宿舍,其中刘X持砍刀,杨X、张XX分别持铁管对吕某砍、砸后逃离,致使吕某身体多处受伤,经法医鉴定吕某所受伤害构成轻伤一级。

公诉机关就上述事实向法庭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证据,指控被告人张XX、刘X、杨X、张XX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要求依法惩处。


律师辩护意见:(缩略)

1、杨受人唆使后参与犯罪行为,在本案中处于被支配地位,起次要作用,应当认定为从犯。根据《刑法》规定,对被告人杨X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2、仅因形迹可疑,司法机关盘问后,主动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认定为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杨X积极赔偿受害人,取得受害人谅解,具有悔罪表现。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律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故意伤害罪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规定: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三百零二条规定:盗窃、侮辱尸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东营李保华律师(法律帮助热线:13954635888)李保华律师在刑事辩护中,注重以刑事证据分析辩护为导向,特别是对从控...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东营
  • 执业单位:山东康桥(东营)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520********37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房产纠纷、工程建筑、公司法、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