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李保华律师 时间:2017年10月17日 39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东营刑事辩护律师李保华,从事法律工作多年,专业代理刑事辩护案件。其中有无罪判决,免予刑事处罚判决,缓刑判决,死刑改判死刑缓期执行判决,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书,起诉阶段改变案由等大量成功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部分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对您有帮助!
刑事辩护律师的职责无非三点:第一,就是让无罪的人免予受到法律的追究。第二,就是通过辩护,使犯罪嫌疑人受到其相应的处罚,依法使犯罪嫌疑人获得减轻、从轻处理的判决;第三,就是通过律师参与刑事案件,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避免被刑讯逼供,依法申请取保候审等,维护刑事案件程序的正当性、合法性。本案作为张X的辩护律师发表辩护意见:
东营市孙X、周X、张X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情简介:
山东省东营市人民检察院以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X、周X、张X贩卖毒品罪一案,公诉机关指控:
一、2014年1月至2014年3月期间,被告人张X从被告人周X处多次购买冰毒和麻古,合计608.27克,周X利用快递将毒品快递到东营,张X收到毒品后多次将毒品贩卖,其中卖给甲20克、胡X2克、刘XX5克,具体买卖毒品的情况分述如下:
1、2014年1月底2月初,被告人张X与被告人周X通过电话联系,周X通过XX快递公司寄给张X冰毒200克,张X收到冰毒后进行贩卖。
2、2014年2月,被告人张X与被告人周X通过电话联系,周X通过XX快递公司寄给张X麻古100粒,净重9.44克,张X收到麻古后进行贩卖。
3、2014年3月中旬,被告人张X与被告人周X通过电话联系,周X通过XX快递公司寄给张X冰毒100克,张X收到冰毒后进行贩卖。
4、2014年3月,被告人张X与被告人周X通过电话联系,同年3月28日周X通过XX快递公司将毒品寄给张X。3月31日,张X在从东营市东城XX以北茶文化市场内XX快递分点处取快递时被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民警抓获。公安机关现场查获白色晶体6包,红色药品状颗粒(麻古)50粒。经鉴定,以上被查获的白色晶体净重294.11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红色药品状颗粒净重4.72克,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
二、2014年1月至3月,被告人甲从被告人张X处多次购买冰毒,合计20克。购买后多次进行贩卖,其中卖给杨某甲0.3克、张X甲0.4克、万X1.2克。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交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证据,指控被告人周X、张X、甲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非法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应以贩卖毒品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辩护意见:(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已缩略)
1、根据毒品犯罪的辩点对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张X的部分毒品进行定罪部分辩护。
2、结合本案中的量刑情节进行量刑部分辩护。
律师说法:
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以及上述《会议纪要》的规定:对可能判处被告人死刑的毒品犯罪案件,应当作出毒品含量的鉴定;对涉案毒品可能大量参假或系成分复杂的新类型毒品的,亦应当作出毒品含量的鉴定。这样才能体现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和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罪责刑相适应,是刑法的基本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