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保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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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某某公司与被告某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装饰公司、某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李保华律师 时间:2017年10月16日 15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原告东营市某公司因建筑工程设备租赁合同纠纷委托东营律师向人民法院起诉称,20111030日,某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装饰公司与原告签订建设工程设备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向其出租钢管、扣件,用于被告工程施工的某建设项目工地施工建设。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履行了合同,但被告拖欠租赁费至今未付,且导致部分租赁物丢失。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各项损失,共计341824.35元。

律师点评:

据统计,近年来,由于东营市经济大发展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社会公用设施、房地产行业等的建设工程基础项目建设规模不断扩大,原本由建筑工程施工公司购买设备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模式无法迎合现实之需,个人购买大型设备租赁给建筑工程承包商用于基建工程施工的模式逐步占主导地位。但是由于此种模式系近年兴起,缺乏完备的行业规范,租赁双方纠纷日益增多。

律师建议:

1、签订合同时合同双方应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将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达成一致意见写入合同。

2、租赁设备的交接,对账结算应保留相应的证据。

3、建立行业规范。设计专门的规范性合同文本,降低合同签订的随意性。合同内容应在遵守《合同法》的前提下,明确约定双方的责任和义务、设备维修的相关事宜和费用问题、赔偿责任的履行和追究,以及租赁设备的技术指标,违约责任的处理等,以减少履行期间的风险。

4、构建集中管理的行业管理模式。由于目前大部分合同当事人均为个人,法律观念和认知缺乏,承担责任的方式较为分散,属于民间意义上的自我管理模式。建议借鉴出租车行业的公司统一管理模式,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一方面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综合保护,一方面有利于行业行为的集中规范。


东营李保华律师,李保华律师在刑事辩护中,注重以刑事证据分析辩护为导向,特别是对从控方证据的来源,证据的收集,证据的甄别,...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东营
  • 执业单位:山东康桥(东营)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520********37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房产纠纷、工程建筑、公司法、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