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保华律师
李保华律师
综合评分:
5.0
(来自82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山东-东营专职律师执业14年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东营市某某金属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发布者:李保华律师 时间:2017年10月14日 20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1、案情简介:

山东东营市某金属公司与某建筑工程公司签订《钢材采购合同》,约定某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从金属有限责任公司购买钢材。合同签订后,山东东营市某金属公司采购钢材按时供货给某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而某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收到钢材后,却拒不履行付款义务。山东东营市某金属公司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形成诉讼。

2、律师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建筑工程公司施工所欠的材料款纠纷,律师代理后审查合同,双方签订合同主体明确,同时对合同价款、供货时间及付款日期,进行了明确约定,权利义务清楚。

3、律师意见:

我国《合同法》第8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第12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这两条就是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的规定,合同相对性是原则是合同制度的奠基石,不能随意突破。结合本案山东东营市某金属公司与某建筑工程公司签订的钢材采购合同,依法成立真实有效,双方应当依约履行。针对本案供货方向建筑工程单位供货,律师特建议,供货商保留相关送货单及建设工程单位签收的相关证据。建设工程单位收到所购货物后也应当对货物的品名、规格、数量进行全面检查。

东营李保华律师(法律帮助热线:13954635888)李保华律师在刑事辩护中,注重以刑事证据分析辩护为导向,特别是对从控...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东营
  • 执业单位:山东康桥(东营)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520********37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房产纠纷、工程建筑、公司法、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