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李保华律师 时间:2017年10月14日 20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1、案情简介:
山东东营市某金属公司与某建筑工程公司签订《钢材采购合同》,约定某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从金属有限责任公司购买钢材。合同签订后,山东东营市某金属公司采购钢材按时供货给某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而某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收到钢材后,却拒不履行付款义务。山东东营市某金属公司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形成诉讼。
2、律师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建筑工程公司施工所欠的材料款纠纷,律师代理后审查合同,双方签订合同主体明确,同时对合同价款、供货时间及付款日期,进行了明确约定,权利义务清楚。
3、律师意见:
我国《合同法》第8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第12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这两条就是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的规定,合同相对性是原则,是合同制度的奠基石,不能随意突破。结合本案山东东营市某金属公司与某建筑工程公司签订的钢材采购合同,依法成立真实有效,双方应当依约履行。针对本案供货方向建筑工程单位供货,律师特建议,供货商保留相关送货单及建设工程单位签收的相关证据。建设工程单位收到所购货物后也应当对货物的品名、规格、数量进行全面检查。